——2024年4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方案》,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开展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调研。在做好工作情况调度、文件资料收集、专题业务学习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赴铅山、弋阳、鄱阳实地察看,并于3月26日召开市直座谈会,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深入了解工作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重要工作,是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202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关联环境资源保护、依据主导价值归类、衔接罪名案由体系、完善审判执行规则”等原则,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及其分类。环境资源审判将关联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作为类案划分依据,以保护环境资源为宗旨,统筹适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协同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依法严格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184件,其中刑事案件944件(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2件),民事案件19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行政案件42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个,全省法院参考性案例1个,全国、全省典型案例4个。2023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等单位主办的首届环境司法创新发展论坛,先后在上饶召开。市中院撰写的《非法处置危险污染物犯罪多发折射监管困境》获中央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以专业化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的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市中院明确立案二庭为环境资源审判专责机构,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选派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员额法官及助理组建环资审判团队。指导基层法院结合属地环境特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2个。协同市检察院联合创建流域集中管辖模式,在鄱阳、弋阳分别设立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信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由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能力强的员额法官、助理、书记员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同时,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机制,通过立案端口逐案识别、办案系统智能化标识,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相关做法得到省高院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推广。二是构建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格局。紧扣环境资源案件跨领域、跨区域特点,携手相关职能部门,联动资源属地法院,开展司法协作。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与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从线索发现到移送立案、公诉、审判的衔接顺畅。今年3月,市中院联合市林业局共同发布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6个。另一方面,强化区域协作,联合浙江衢州、安徽黄山、福建南平三地中院,共建浙皖闽赣四省边际司法协作机制。依托该协作机制,德兴法院与衢州开化法院打造跨浙赣两省的司法碳汇修复基地,就跨区域农用地纠纷案件开展联动调解;铅山法院与福建武夷山市法院常态化开展环武夷山国家公园司法巡林、巡回审判活动。信江沿线上饶、鹰潭两地9家法院共同签署了信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协议。
(二)严格公正司法,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19年以来,办理涉环境污染案件106件、涉自然资源案件408件、涉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案件449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城乡人居环境改善、耕地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市中院审理的涉黑滑石非法采矿案入选省法院参考性案例,该案提出了对采矿许可证未许可开采的异体共生矿产的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认定规则,为异体共生矿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审判参考。德兴法院在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一案中,实行全链条打击,对提供危险废物的5家企业责任人和参与非法倾倒的9人均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余万元。余干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参与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的人员均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支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0余万元,通过增殖放流进行流域环境修复,使环境公益诉讼和修复执行有效衔接起来。
(三)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一是坚持严惩与修复并重,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联合市检察院等6家单位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多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推行一案一修复,以“就地修复”为原则、替代性修复为补充,积极探索多元化修复。对于轻微的非法狩猎、流域非法捕捞案件,通过发出巡林令、巡湖令等劳务令状,促使行为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对于有就地修复条件的涉林地、涉矿山非法开采案件,结合职能部门专业指导,引导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2023年度,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公益组织投入修复环境费用共计30余万元;对于难以就地修复或者专业属性较强不宜由被告人自行修复的,通过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环境功能损失和修复费用,统筹进行替代性修复。2019年以来,两级法院累计判决缴纳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000余万元,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司法修复基地10处。二是倡导预防为主理念,推进环境资源常态化普法。结合6.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世界湿地保护日、世界水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送法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山区、进景区活动,宣传普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市中院携手三清山管委会将“三清山巨蟒峰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景区导游必讲内容,持续扩大“以案示警”教育效果。结合辖区环境资源特色,通过“巡回审判+案例法规+要素展示”丰富普法内容,打造涵盖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普法宣传、环保研学“五位一体”司法实践基地。鄱阳法院在鄱阳湖江豚保护法治广场开展巡回审判,先后被央视《新闻联播》《法治在线》栏目报道。首创与主流媒体合作直播巡回审判,弋阳法院在信江流域司法保护基地开展巡回审判,央视频《今日说法》栏目现场直播。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时代要求、群众期待相比,与上级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调研情况看,主要是:
(一)思想认识仍需提升。个别地方和单位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少数审判人员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的认识还不深,就案办案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贯彻能动司法、系统保护、协同治理理念还有不足。
(二)司法保护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一是案件管辖的衔接机制有待优化。实行流域集中管辖的法院,管辖地域范围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刑事案件办理中,与异地检察机关在管辖、起诉等方面对接不便,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时,审判机关对异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协调难度较大。二是“三合一”审判仍需优化。办案组织上,审判人员跨部门,专门的庭室功能发挥不够。运行机制上,环境资源法官分头办案,审判资源的集聚度不够高、对外联动的统筹力度不足。三是审判专业化仍存不足。部分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总体程度不够高,在人员配备、法官的理论素养、司法经验和生态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等方面仍有不足,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中部分法官还需同时办理其他类型案件,影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精力。
(三)协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强化。一是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够有力。比如,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立案标准、证据认定等方面的要求不尽一致,行政执法人员欠缺收集、固定刑事犯罪证据的手段和能力,有的调查取证存在瑕疵,有的证据没有及时固定,导致一些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被转移、隐匿、销毁或自然灭失,当案件移送至法院时,由于错过最佳取证时间无法补充取证,导致量刑证据不足。二是司法鉴定难度大。具有环境资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少,鉴定项目不全,鉴定费昂贵,影响办案需求。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争议,增加了司法审判难度。三是判后执行合力不够。环境资源案件判决执行内容除给付、赔偿金钱义务外,还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补植复绿等行为执行义务。生态修复具有长期性、专业性、跨区域等特点,执行义务履行情况监督难度大,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合力还有不足。四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效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工作尚未启动。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修复资金的使用率还不高。
三、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多元协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市中院要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促,配优配强审判队伍,加强审判专业培训,建立健全更加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审判机制和审判模式,加快研究解决基层法院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好环境资源案件流域管辖与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关系。要强化“三合一”模式的审判功效,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生态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生态修复执行“四合一”模式,建立健全生态修复执行督促机制,加强环境修复进度跟踪,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更好发挥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优势。
(三)进一步强化联动协作。深化法院与检察、公安等部门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的协作,畅通案件管辖、审查起诉等衔接机制。要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协同,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互动,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生态环境资源执法规范化。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推动环境资源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建立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多渠道、多场景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的工作经验做法,培树上饶环资审判工作的特色品牌,通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影响力,教育引导全社会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