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简介
2000年8月31日,江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2000年10月11日-13日召开了上饶市组建后的首次人民代表大会。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上饶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