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上饶市行政中心C区4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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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日
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附件:《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稿)》
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
第三章 自然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四章 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五章 传统乡村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彰显婺源最美乡村特色,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婺源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婺源传统风貌,是指体现婺源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具有生态、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呈现。
第三条【保护原则】 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守正创新、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上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指导、支持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五条【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婺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的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规划;
(二)管理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专项经费;
(三)统筹推进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四)其他与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乡村职责】 婺源县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的相关工作。
婺源县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婺源传统风貌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八条【保护知识宣传】 婺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等,展示传统风貌保护成果,营造保护传统风貌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传统风貌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每年十月的第二周为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宣传周,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九条【专家咨询机制】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专家咨询机制,设立风貌保护传承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编制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规划、制定婺源传统风貌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规划编制】 婺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十一条 【规划内容】 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专项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自然风貌、人文历史风貌、乡村风貌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三)传承和利用。
第十二条【城乡设计】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乡设计,加强对婺源城乡风貌的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乡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传承婺源传统风貌,体现婺源地域特色、文化传统和审美情趣。
第十三条【乡村规划设计要求】 婺源乡村规划设计应当强化对村庄格局、传统建筑、传统习俗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延续村落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传统建筑风貌的传承推广】 婺源县全域推广徽派建筑风格,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未经婺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风格。
第十五条【名录管理】 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名录包括婺源传统风貌名单及其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传统风貌区名录】 能够集中体现婺源历史文化传承与地域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及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保护区,列入保护名录。
传统风貌保护包括自然风貌保护区、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传统乡村风貌保护区。
第十七条【传统风貌建筑名录】 反映婺源历史文化和传统建筑风格,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列入保护名录。
传统风貌建筑包括民居、祠堂、书院、会馆、商铺、寺观、楼阁、作坊、牌坊、戏台、桥梁、驿道、巷道、码头、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沟渠、墓、塔、亭、坝、井、石刻、石堨 等。
第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反映婺源人文历史特色的理学、文书、老字号、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九条【直接认定】 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第三章 自然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二十条 【自然风貌保护】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现婺源先民自然观的山峦、水流、湖泊、森林、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等自然风貌的保护,展现婺源山水和谐、自然与人文交融的气韵。
第二十一条【自然风貌保护区划定】 婺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经婺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自然风貌保护区: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二)古树名木集中区域;
(三)自然景观廊道,水系,主要公路(旅游主要通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林园、茶园;
(四)其他集中反映婺源特殊自然风貌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分级管理】 自然风貌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价值、风貌特性、美学价值等的重要程度,将自然风貌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一般保护区禁止行为】 在自然风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印染、制革、化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采选、冶炼等对自然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倾倒固体废物;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破坏自然遗迹;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山体,破坏森林、草地等植被;
(六)未经批准,擅自截断自然湿地水源、填埋自然湿地;
(七)未经批准,擅自填水造地、筑坝毁坝;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般保护区禁止的行为,重点保护区同时禁止。
第二十四条【重点保护区禁止行为】集中体现婺源特殊自然风貌的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饶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大鄣山灵岩洞风景区以及石城枫树林群、晓起樟树林群等古树名木集中区域应划入自然风貌重点保护区。
在自然风貌重点保护区内,除一般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风貌保护区的废水,堆放固体废物;
(三)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取土、挖沙等破坏自然风貌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控制】 自然风貌重点保护区应当划定自然风貌区保护控制线、禁建限建控制线。
在自然风貌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应该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严格保护相应的景观视廊,不得对风貌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景观环境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自然风貌传承】 婺源县应该持续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延续山水田园肌理,提升婺源自然风貌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
第四章 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二十七条【人文历史风貌保护】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婺源历史文化的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地名、老字号、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人文风貌的保护和传承,赓续婺源历史文脉,展现婺源耕读传家、明道正谊的文化风韵。
第二十八条【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划定】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婺源传统地域文化特点的街区,可以划定为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基本建设要求】 在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婺源传统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空间布局、建筑肌理、空间尺度、建筑外观以及景观环境特色,不得破坏传统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条【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核心区基本建设要求】 在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核心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核心区不符合保护传承规划,影响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婺源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基本建设要求】在人文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建筑高度和建筑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严格保护相应的景观视廊,不得对风貌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景观环境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人文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在地文化的形态表达,传统空间的当代再生,人性场所的虚实营造,实现文化遗产的活态利用。
第三十二条【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的原则,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婺源县内异地保护,其维护和修缮应当优先使用原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制、格局和风貌。
对非传统村落内尚存的零星传统风貌建筑,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报婺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迁移到县内传统村落、景区景点中实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茶制作技艺、制砚、木雕、砖雕、石雕、傩舞、甲路纸伞、徽饶古道线性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非遗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五条【工匠培养】 婺源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传统乡村风貌保护和传承
第三十六条【传统乡村风貌保护】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婺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传统乡村风貌的保护和传承,展现婺源乡村古树高低屋、斜阳远近山、林梢烟似带、村外水如环的田园牧歌般生活场景。
第三十七条【传统乡村风貌区划定】 传统村落以及民居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乡村景观较完整地体现婺源传统乡村地域文化特点的村落或者村落连片区,可以划定传统乡村风貌区。
第三十八条【传统乡村风貌区建设要求】 传统乡村风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识、广告等设施,形状、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乡村格局和景观风貌。
第三十九条【村落环境要素保护】 传统乡村风貌区应当保护好村庄水口、牌坊、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古树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等历史环境要素。禁止破坏上述历史环境要素。
传统乡村风貌内新建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延续和传承传统乡村风貌。
第四十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 婺源县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居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行为,加强新建农村居民住房风貌管控。
婺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供农村居民免费选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居民住房应该选图报建、按图施工。
第四十一条【存量房改造】 婺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乡村风貌评估,有序推进存量农村居民住房按照风貌选型改造。
第四十二条【传承和利用】 鼓励合理利用乡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民居用于村史馆、博物馆、名人馆、展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文化旅游业发展的用途。
支持乡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俗活动,传承和发展乡村特色文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保护机构】 婺源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开展传统风貌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专项保护资金】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传统风貌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捐赠等构成。
捐赠人指定资金用途范围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五条【保护责任人制度】 列入保护名录的婺源传统风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归属、管理职责等确定其保护责任人。产权不明、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保护责任人。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保护责任人给予补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四十六条【分类保护】 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传统风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优先安排保护经费,通过记录、整理、保存传统技艺,收集、收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修缮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场所,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组织开展展示、展演、交流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通过产业化发展方式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四十七条【产权流转】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房屋的产权。传统风貌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四十八条【数字化管理和传播】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数字平台和数字博物馆,推动婺源传统风貌的数字化管理与开发,多层面多形式推进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九条【文旅融合】 婺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婺源传统风貌列为本地旅游宣传内容,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特色文化旅游。
第五十条【文化产品开发】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传承和利用婺源传统风貌的文旅项目给予扶持,优化文化旅游产业空间布局,鼓励依托制砚、制茶、木雕、砖雕、石雕等传统技艺,创新开发文化产品,提升文化衍生产品开发能力。
鼓励、引导开发体现婺源传统风貌的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文创演艺、体育赛事、民宿美食、康养休闲等产品。
第五十一条【保护工作考评】 婺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婺源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婺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风貌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风貌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风貌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风貌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五十三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