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上饶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上饶市行政中心C区4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34000

电子邮箱:srsrdfgw@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7月16日

 

 

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附件:《上饶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

 

上饶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与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将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规划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资源利用与建设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周边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八条【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九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第十条【管理维护责任】公共体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有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运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社会捐赠或者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接受资助的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配套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辖区内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具体单位承担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的义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及时维修,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设施所在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合理使用以及禁止行为】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开放与收费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鼓励办理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应急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开展定期巡查,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体育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管理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向公众开放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九条【补充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