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提请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草案表决稿。

(二)向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研究、审议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五)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六)对属于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以及立法质量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七)提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  

(八)研究审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