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起草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与社会建设方面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提出立法建议,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参与拟订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相关法律和新出台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对市社会建设部门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中涉及社会建设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社会建设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社会建设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安排社会建设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十)负责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十一)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案,并按要求将修改意见汇总上报。

(十二)负责市本级对口联系部门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