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上饶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三条 常委会应组织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拟测评的报告,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也可参加测评。
第五条 满意度测评安排在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审议后进行。参评人员在测评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在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在“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测评当场计票、当场宣布结果。
满意票占到会测评人员有效票50%以上(不含50%),为满意;满意票在50%以下(含50%)、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不含50%),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50%以上(含50%),为不满意。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
第九条 测评为“不满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提出撤职案。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印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是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