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决策、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咨询团专家的选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从本级人大代表及“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以外的公民中推荐、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颁发专家聘书。专家聘期五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专家聘请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每个专、工委为二至三名。
第三条 专家咨询团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热心人大工作,关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心;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直抒已见并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应当在精力和时间上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聘请专家,应征得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或相关组织同意。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为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其在决策、履职中提供论证和咨询,承担有关培训等工作任务。
(一)应邀在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形成报告和审议意见,审查规范性文件,提出和审议议案以及对其他重要议题和事项进行论证和研讨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就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委托和要求,就相关议题和事项开展课题研究,提供研究报告,及时提供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内外重要理论信息;
(四)应邀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就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进行辅导讲座;
(五)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其他有关会议,参与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开展的视察、检查、调查和研讨等活动,就有关问题接受咨询、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接受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咨询;
(七)根据常委会的安排,参与有关活动。
第六条 专家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有获得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信息的权利,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应予重视,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专家履行有关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人大工作秘密,妥善保管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公布、公开尚未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其他事项以及代表和组成人员讨论发言情况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请专家资格:
(一)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本人提出辞职被接受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履行职责的;
(四)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
第九条 专家咨询团的工作联系和工作保障:
(一)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口专家的有关联络服务工作。邀请专家参加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调研、专题视察、执法检查等会议和活动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常委会名义提前一周向对口专家发出邀请函,附上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有关文字材料,同时向所在单位致函请予支持。
(二)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为专家参与人大相关工作和活动提供保障,为专家考察、调研、了解社情民意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对专家参与有关工作和活动将给予必要的补助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