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等后,对不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向“一府两院”提交的限期办理或答复的综合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直接办理相关议题审议事项的市人大各专委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至迟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府两院”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大专委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专委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后4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专委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落实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要突出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出具体说明,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意见反馈汇报后,对其办理落实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为不满意的,有关单位必须向主任会议或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汇报办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适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的进展情况,或组织进行调查、视察或检查。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力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提请质询案,也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