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上饶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确定,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90名。

二、全市12个县(市、区)应选的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2010年底本行政区域人口总数为依据,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

三、驻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不含武警、消防部队)应选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本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分配。

四、根据工作需要,在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安排市直单位适当的推荐代表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县(市、区)和军队进行选举。

五、上饶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且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少数民族、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亦有适当名额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