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7日上饶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审批,保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及对预算执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等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承担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的初审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市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在对市级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及时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市级总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的草案,并提交以下与市级预算相关的材料:
(一)编制市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项的一般预算收支情况和政府性基金情况;
(四)市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和重大的项目情况;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县(市、区)上解市级财政收入的情况;
(七)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情况。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有关说明。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就审查预算草案举行财经委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第九条 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收入编制与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民生,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确保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定、重点支出情况;
(六)重点民生工程预算安排情况,是否体现公共财政要求;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本级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会前的初审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的决议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预算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级预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的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收支结构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四)财政部门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以及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情况;
(五)接受上级补助款项、下级上解收入、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六)市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
(七)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按季将预算执行情况送市人大财经委,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财政部门与市人大财经委信息互通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及时了解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充分发挥市人民银行国库的监督作用,市人民银行国库应当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报告预算拨付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每半年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市级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效益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开展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重点应听取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市级预算与县(市、区)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办法、县(市、区)向市财政上解收入、市财政对县(市、区)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或报送以下材料:国家、本省有关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财政政策措施,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送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上级审计机关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本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决算的审计报告,有关经济、财政、国库、金融、会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在九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的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三)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调整事项。
遇有以上调整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保证调整后收支平衡的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列明安排使用的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收支调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收支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市级预算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或者拨款而引起的市级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市级决算草案,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于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在报省财政厅审核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与《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的决算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二)违规违法资金情况;
(三)重点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政府绩效审计;
(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
(七)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初步审查结束后,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市审计机关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意见,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三十日内通知相关被审计单位,并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情况,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告的,应征得市人大常委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预算资金的;
(二)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三)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情节较轻的,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机关和部门予以纠正并做书面检查,或责成有关机关和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决定免职或撤销其职务。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部门预算、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