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和提请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二)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协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依法报送的监察和司法方面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代表建议重点督办。
(六)办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