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工作职责:
(一)提出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拟订或参与拟订、审议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论证和审查工作;
(四)做好相关法律和新出台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委员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草案和修订草案征集意见工作。
(六)完成与农业和农村方面地方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工作职责:
(一)提出农业和农村方面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年度计划建议,起草或拟订工作方案和报告;
(二)调查、了解农业和农村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和其他相关议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议程;
(六)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协助审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行政规章;
(八)对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市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办理意见;
(九)完成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四、研究办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五、承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加强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接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指导,加强同其他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