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提出报告。

(二)依法拟订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议案。

(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提出立法建议,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参与拟订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做好相关法律和新出台法规的宣传工作;完成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五)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进行审查,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六)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市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各类总体规划中涉及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八)每年年初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议题的建议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年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年的工作情况。

(九)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负责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交付的涉及城建工作的事项,承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密切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同各兄弟市人大城建环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