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规、决议和决定草案,提出审查报告。
(三)起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文件。
(四)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市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和各类总体规划中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听取市政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八)了解或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调研。
(九)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负责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十一)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案,并按要求将修改意见汇总上报。
(十二)负责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
(十三)负责市本级对口联系部门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