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外事华侨民族宗教对台旅游商务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起草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与外事、华侨、民族、宗教、旅游、对台、商务等方面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提出立法建议,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参与拟订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对市本级有关外事、华侨、民族、宗教、旅游、对台、商务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外事、华侨、民族、宗教、旅游、对台、商务等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外事、华侨、民族、宗教、旅游、对台、商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外事、华侨、民族、宗教、旅游、对台、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九)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有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和专题汇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负责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十二)加强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接受省人大外侨民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加强同其他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的联系。

(十三)负责市本级对口联系部门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

(十四)承办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