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法治上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发[2015]18号、赣发[2014]25号文件精神,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现就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度目标考核,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每届党委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人大工作专题汇报,党委年度述职报告应体现加强人大工作领导方面内容。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应有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党委召开全局性会议、开展重大活动,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组织部门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除上级组织部门和党委明确具体参加推荐和测评人员范围外,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述职评议、询问的意见和结果等情况,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参考。要把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学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党委宣传部门、新闻舆论单位,要把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和人大工作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2.着力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对法治上饶建设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并体现在立项、起草、审议、通过全过程。建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立法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发挥政协委员、党派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做好地方立法权的承接,在争取成为首批享有立法权设区市的基础上,按照立法权限和范围,围绕民生、关注重点,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委政府要为实施地方立法权积极创造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主动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调研、法规配套实施细则制定等基础性工作。

3.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认真落实“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一府两院”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积极配合开展视察、调研、评议、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事项;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逐条抓好落实整改。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4.依法加强司法活动的监督。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司法。顺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变化,探索司法工作监督新路径,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监督机制。推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监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强化计划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切实贯彻预算法,各级政府应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依法建立全口径、全覆盖预算体系,及时全面公开预算及决算,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等机制,严格预算执行,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计划草案、预算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创新方式方法,做好对财政转移支付、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使用和绩效的审查监督。

审计部门应全面如实地向人大作年度审计报告。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力度,强化预算决算责任追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

6.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履行对本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和国有资产监管情况的监督,逐步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督促各级政府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规范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范围和方向,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让国有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应报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7.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考核体系,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政府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8.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询问、工作评议等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询问和专项工作评议等监督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有计划地对依法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专项工作评议以及述职评议要进行满意度测评,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应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进一步采取其它方式加强监督。逐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强化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府两院”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撤销或纠正。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询问乃至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9.落实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委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和人民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依法认真负责地作出决议、决定。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一府两院”应切实落实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政府举债等重大事项,应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主动报告实施情况。

10.保障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党委推荐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人选,提名机关应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拟任人员任前审查机制,拟任人员须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必须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完善选举、任免各项制度,坚持任前见面、供职表态、颁发任命书等程序要求,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任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查处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及时与人大常委会联系沟通,并依法办理。

11.强化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党委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党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提高基层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把好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确保代表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正、遵纪守法好、履职能力强。人大代表初步建议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有关方面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并由组织部门综合汇总或经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批准。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要依据法律规定,加强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要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换届时连任代表提名人选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12.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完善社情民意收集分析工作机制;要加强代表联络机构、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参与代表联络站活动,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联系群众、汇聚民意、服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组织好代表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活动,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探索建立代表履职监督和激励机制、代表述职制度,推动代表积极履职。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政府和有关方面要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条件,有效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建立完善代表履职补助制度,给予无固定收入代表履职补贴。代表所在单位要落实代表履职时间、经济待遇和经费保障。 

13.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环节,强化对议案建议办理单位承诺事项落实的跟踪问效,开展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切实提高议案建议所涉问题的解决率。“一府两院”应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整体水平。政府要设立代表建议办理专项基金,用于办理人民群众比较关注又无法列入计划、难以办理的代表建议,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结率。

14.高度重视人大机关建设。适应立法工作和人大职能需要,要为市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积极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备案审查、立法研究机构,设立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积极探索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专职委员编制单列管理模式,为市、县(市、区)人大机关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数。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人大设立法制、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并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建立县级人大门户网站、人大机关信息机构,增强人大机关、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积极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上级人大要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下之间、同级之间要密切沟通联系与交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立法和监督等履职所需的专项经费,代表活动、培训和宣传工作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管理使用。

15.优化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和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比例,逐步将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努力实现年龄梯次合理,专业适应履职要求。各专委会可以配备熟悉并热爱人大工作、与工作相适应的同级副职级专职委员。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般为15-35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名额不超过45人。为了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维护依法任免的严肃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新提名到人大机关的拟任人选应能任满一届,原则上应当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换届时连任。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任职要能达到三年以上。在注重从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安排组成人员人选的同时,提高下级人大主要负责人在上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的比例。

16.关心人大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人大干部培养使用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保持人大干部队伍老中青梯次结构。加大人大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把人大作为培养干部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的重要基地,注重选拔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法治观念强、工作能力优的人大干部到党政、司法机关任职。人大机关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应当对外交流或根据具体情况换岗。县(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应与其他党政部门同职级干部有所区别,适当放宽。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大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有计划地选调人大机关中青年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属平级安排的,其人事工资关系、生活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属异地提拔使用的,根据本人意愿,经同级党委批准,其人事工资关系等可转到任职的人大常委会机关。

17.规范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乡镇(街道)设人大专职主席(工委主任)1名,并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工委副主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副主席(工委副主任)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乡镇人大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要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乡镇(街道)人大(工委)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与同职级党政干部待遇同等。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参加县(市、区)委召开的全局性会议和相关的重大活动,参加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组织的同职级干部参加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加大乡镇(街道)人大与乡镇党政班子或县(市、区)党政机关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届内应有一定数量人员交流、重用、提拔到乡镇党政班子,或县(市、区)党政部门任职。要把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范围。适应乡(镇、街道)财县管体制要求,人大会议、代表、选举等方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