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