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百名代表听百案”活动的成效

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庭审进行旁听评议,是地方权力机关司法监督实践中的有益探索。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法制委)把旁听评议庭审作为主要载体,贯穿于司法监督工作之中,并逐步形成思路清晰、程序严谨、成效明显的机制,使这一监督手段不断丰富和发展。通过连续开展旁听评议庭审活动,干警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不断增强,较好地推进了司法机关庭审及审判质量的提升;人大代表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度不断拓宽,履职能力不断增强。

当然,由于“百名代表听百案”是一项新举措,即便组织的活动严谨有序、扎实规范,现实中可能或多或少也会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有:

1、对代表培训、法律宣传工作不够,造成监督、旁听效果不佳。由于庭审中程序、实体等法律问题比较专业,个别代表法律素养较低,导致旁听过程中很吃力,旁听案件后对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讲不出个人观点,座谈会上发言泛泛而谈。

2、对各位代表兴趣爱好、专业等未加以调查、分类,影响旁听效果。一些代表旁听自己不喜欢类型案件时,注意力不集中,或聊天或干其它无关事情。

3、代表对案件调解参与度不高。旁听案件一般是由法院挑选过的,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很少需要人大代表调解,因此代表们很难深入案件中,发现问题,提出监督。

4、业务庭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少数业务庭不能从政治上和司法公开的角度推进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工作,而是找理由推脱组织旁听,或者有的仅为完成任务,不能从提高审判质效角度认识到旁听活动的重要性。

如何深入搞好旁听评议,提高“百名代表听百案”活动的成效,进而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制度建设,旁听评议规范运行。司法监督既要体现法律监督的刚性,也要体现权力机关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一是建章立制。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对旁听评议的指导原则、程序、评议意见的处理等都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既对自身监督行为进行程序约束,也对监督效果的实现进行制度保障。二是沟通协调,完善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法院在《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在法庭设立人大代表旁听席,同时在一定期限内报送全部案件受理情况表格,便于旁听案件的筛选确定。三是严明旁听纪律。旁听评议活动统一组织、集体进行,同时旁听人员注重仪表仪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的庄严肃穆,确保旁听活动合法、严肃、有序进行。

2、抓好关键环节,旁听评议不走过场。旁听是基础,评议是关键。评议是否准确、客观,体现权力机关的监督水平,也直接影响监督效果。在组织时重点把握五个环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代表旁听案件是人大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要消除干警代表旁听案件是“可有可无”、“有麻烦”等错误思想,牢固树立干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能力。

二是科学选定案件。根据代表专业、工作岗位、职称等有针对性地选定案件,主动将旁听材料提前送给代表,对于代表认为不妥的案件,要及时更换,重点选取督办案件和信访案件,依靠代表旁听和介入,帮助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三是扎实开展培训。开展活动时聘请法学教授或知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活动开展提供专业的法律保障。活动前,结合案件性质特点,整理出旁听评议纲目,并由法律顾问专题授课,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四是精心组织评议。旁听结束后,召开会议,法律顾问对庭审状况进行点评,旁听成员充分讨论交流后,再填写评议意见。五是全程跟踪监督。对未当庭宣判的旁听评议案件,司法机关在做出判决、裁定后,要及时报送,作为提出评议意见的参考,实现司法监督的完整性。

3、注重“三个结合”,旁听评议常态开展。一是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相结合。把旁听评议作为法定监督方式的延伸。人大常委会审议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检察院公诉工作等相关议题时,在会前调研中至少旁听一次案件庭审。通过旁听,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直观地了解司法机关整体执法状况和法官、检察官在庭上的具体表现,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实现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是与人大代表工作结合。把旁听评议作为扩大知情权的途径。多数代表对政府工作更熟悉,对司法工作了解相对较少。平时要多组织人大代表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具体了解庭审进程和司法程序,增进对司法工作认识,甚至是破除法庭神秘感。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时,也要适时组织部分代表到庭旁听,提高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和声誉。

三是与处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结合。把群众申诉作为筛选确定旁听案件的一个渠道,具体而言主要是两类案件: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是群众申诉后决定再审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此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对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有明显推动作用。

4、要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发挥司法监督能动性。监督权是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要客观面对司法工作现状,深入了解群众期望,坚持少而精,重质不重量的原则,沉下身去,做实做细,切实督促解决和改进司法工作中的一些薄弱问题或者环节。既要监督,也要支持,监督的目的是更好地支持,善于抓住司法机关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契合点,共同推动公正司法进程,体现司法监督价值。

5、要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增强司法监督能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督工作的基本前提是熟知情况和知识积淀,否则难以实现监督效果,还可能损害监督形象。广泛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哪些环节有哪些需要,才能知情议政、言之有物。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安心、静心、潜心,加强学习钻研,提高综合素质,才能为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

6、要注重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司法监督水平。旁听评议是司法监督方式的创新,在如何与被任命人员监督结合、如何与审判实体更贴近等等方面,还有文章可做。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在监督重点上,善于把全局工作大局、人民群众需求与司法机关实际有机统一;在案件监督方面,善于从微观案件中查找共性问题,解决个案,更要重视类案;在监督手段方面,善于使权力机关的宏观监督借力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纪检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勤于思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更新理念、开拓思路、丰富手段,才能使司法监督更有生命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