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把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集中体现。近年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关于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下称“两个《意见》”)出台以来,信州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实践和探索。

一、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信州区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控违拆违、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法治宣传教育、区本级决算、预算调整、“十二五规划”纲要指标调整等方面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12个。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针对性确定重大议题。就一个地方而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可能有很多,但不一定都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有针对性地选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发展。信州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两个《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有针对性地确定拟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即:根据区委的要求和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思路、工作安排确定决定事项;围绕带全局性、长远性和民生性的事项确定决定事项;着眼社会普遍关心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决定事项。如,2016年初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委的要求,针对市区两级都非常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违法建设这个突出的问题,将“控违拆违”确定为重大事项,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  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的决议》,《决议》的出台为“控违拆违”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使“控违拆违”工作上升为全区人民的集体意志和思想共识,全区上下攻克“控违拆违”难题的信心更足。去年11月和12月,针对区政府提请审议的两大惠民工程融资问题,分别作出了《关于批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信州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议案>的决议》和《关于批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信州区沙湖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议案>的决议》,对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是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必须以大量的真实信息和政策法律为支撑,要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这样决定才有可行性。为此,区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都要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围绕拟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视作出决定事项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的还要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比如,为使“信州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和“信州区沙湖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两大民生工程融资运作合法合规、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由分管领导、财经委负责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掌握了解我区财政现状,特别是还贷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规定,最后才作出决议决定,从而有效促使政府防范和化解项目融资风险。又如,在作出批准调整《信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部分指标和信州区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决议前,都组织财经委深入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专题汇报的形式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保证了我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有效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是加强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只有对决定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监督,才能保证决定落到实处。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室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具体情况听取区政府关于决定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有力促进了决定的落实。如,为确保《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 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的决议》落到实处,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会议专题听取区政府控违拆违工作报告,加强对依法打击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工作的专项监督。同时组成调研组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控违拆违工作的动态情况,并及时提出工作意见,促进控违拆违长效管控。每逢代表活动日,控违拆违现场必视察督查,对于视察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并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目前我区控违拆违工作基本实现了巡查“零死角”,监管“零空白”,违建“零增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城市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受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在周边县(市、区)和外省市都引起热烈反响。又如,2012年12月,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纳入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的决议》后,多次组成调研组对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开展视察调研、督促落实,现今占地面积约13.3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总投资额近60亿元、集大型商业中心、室内外步行街、高级写字楼、五星级酒店、精装SOHO、江景豪宅等为一体的功能配套最齐全的城市综合体万达广场矗立在该片区,对完善我市商业格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繁荣以及城市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区人大常委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主要是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还不到位,有一些习惯性的思维定势,思想上还有顾虑,担心过多强调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怕被认为是越权、越位,因而自缚手脚,主动决定意识不强,造成自身作为不够,往往处于一种“被动作决定”的局面。

二是把握决定事项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讨论决定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些规定过于原则、较为笼统,没有对重大事项的概念内涵与外延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的界定,操作性和规范性不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对哪些重大事项属于党委决策范畴、哪些重大事项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范围、哪些事项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常常感到难以把握、顾虑重重。

三是决议决定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提请批准和履行程序的决议决定所占比例较高,而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某一具体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仍然偏少。作出的决议决定原则性要求多一些多,实质性、制约性内容偏少,有的决议决定可操作性不强。

 四是决策、决定和执行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现行的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且非常高效的权力运行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有的地方尚存在厚此薄彼、畸重畸轻的现象。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常由同级党委直接决定或政府未报请人大就决定实施,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被弱化或虚化。

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是人大战线上的“新兵”,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履职能力和经验欠缺,提不出价值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建议。

三、对进一步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依法、充分、有效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加充分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委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首先,要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正确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和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关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最后,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要坚持向同级党委汇报,取得党委同意后,再作出决定,这样不仅能够使宪法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以行使,而且能够保证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具有权威性。

(二)增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民主决策的主体,也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应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理直气壮地行使决定权。要准确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必须对重大事项进行科学界定。界定重大事项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凡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都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赋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二是事关全局的原则。要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认真了解和关注党委工作,从而找准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的最佳结合点。三是群众利益原则。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列入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努力做好实施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紧扣地方实际原则。必须要紧扣本行政区域实际,对重大事项进行动态、科学地合理界定。

(三)完善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机制。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过程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决定实施的监督和反馈等环节组成,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依赖于各个环节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起科学的工作机制,可以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一经启动,就有章可循。一要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为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应建立健全同级党委重大问题决策与人大沟通制度,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联系沟通制度,由人大决定的事项政府必须依法提报,应该由政府决定的事项人大不能越俎代庖。二要建立科学的讨论、决定机制。人大常委会应建立起一套包括确定重大事项议题、决定前的调查研究、决定前的听证会、审议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决定的表决通过在内的科学工作机制。三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反馈机制。规范保障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制度,建立起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反馈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提高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和水平。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要解放思想,敢作善为,又要规范操作,方法得当,更要注意切实提高行权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之与所承担的神圣使命相适应。要通过组织学习、举办讲座和参加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体素质,改善群体结构,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要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更加直接、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切合实际;要改进审议方式,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更充裕的时间里,让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有更多的机会建言献策,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要强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的有机结合,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发挥代表作用、加强跟踪监督、接受公众评价等多种措施,综合运用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的结果运用,确保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李海峰 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