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人把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搞混淆,认为两者只是叫法不同,并无区别,这是错误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虽然都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两者是有所区别的。
一是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立的;而工作委员会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设立的。
二是产生方式和机构人员不同。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机构人员看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是本级人大代表,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一定是人大代表,其主任、副主任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
三是隶属关系不同。专门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在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服务于人代会的相关工作。
四是工作职责不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同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
五是履职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徐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