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15年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提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但在实际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社会认知度不高,文件报备不规范,备案审查力量相对薄弱等问题,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作用发挥,要更加有效地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至少应明晰以下概念、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中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明确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应当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有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用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人大法制委在收到制定机关报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一府两院”依法提出审查要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及组织和公民依法提出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研究,对不属备案范围的告知制定机关或审查要求人、审查建议人,对不符合的通知制定机关或审查要求人、审查建议人补充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审查。同时分送专工委审查,对认为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审查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制委)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机关2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有异议的,主任会议依法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是否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是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