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州区出现未成年幼女遭受性侵的案件并在媒体曝光,引起了信州区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暑期临近,为了更好地保护享受假期的小天使们能愉快地渡过假期不受侵害,信州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信州区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等部门深入各镇街、学校,开展“保护花蕾”行动,对近几年来信州区发生的幼女侵害案件进行调研督查,并形成一系列防护措施,构筑“花蕾防护网”斩断伸向花蕾的黑手。调研中发现很大一部分性侵幼女案件的高发地多在农村,并且多为熟人甚至是父亲作案,令人心痛不已的是,有超过一半的被侵害对象为留守女童和离异家庭的女童。甚至还有一些被性侵的幼女,因为羞于启齿意识淡泊,家人考虑其今后的名誉,选择不报案,让罪犯逍遥法外。调研数据表明信州区自2013年至2017年共发生幼女性侵案件13件14人,受害人19人。

一、     伸向花蕾黑手的回放

案例一:2015年1月5日晚,信州区某镇,罪犯占某某窜至祝某某家中,发现祝某某床上睡了人后,进入房间对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徐某某(10岁)实施性侵,徐某某被惊醒后呼救,被占某某一手掐住脖子,一手捂住嘴巴,防止其呼救。后徐某某父亲冲入房间将占某某制服,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为轻微伤。经信州区法院判决:占某某强奸罪,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二:信州区某镇,罪犯郑某某(离异)自其女儿郑某晴7岁开始,利用与女儿郑某晴同床睡觉的机会,经常以搂抱亲吻、抚摸的方式对其进行性侵。期间,罪犯分别于2014年端午节后的一天晚上及2015年正月的一天晚上,为了发泄性欲,先后两次不顾其女儿郑某晴的反抗,强行发女儿发生性关系。后在老师的劝导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5日晚,公安民警将郑某某抓获归案。经信州区法院判决:郑某某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

案例三:何某某强制猥亵儿童案。

1、2016年8月3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茶山花苑小区路口,对去上学的被害女童刘某某(11岁)的下体私密部位进行猥亵。

2、2016年9月下旬一天,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第十一小学马路对面的公交站台附近人行道上,用手对被害女童郑某某(12岁)的下体私密部位进行猥亵。同年10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中大道第十一小学马路对面的奇香阁饭店附近,再次对被害女童郑某某的下体私密部位进行猥亵。

3、2016年9月3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第十一小学马路对面的公交站台处,用手伸进被害女童项某某(11岁)裤子内,对其下体繁密部位进行猥亵。

4、2016年12月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第十一小学马路对面的公交站台处,采用勒住被害女童黄某某(12岁)脖子的方式,用手对被害女童下体私密部位进行猥亵,导致女童黄某某私密处受伤。

5、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第十一小学马路对面的公交站台附近的人行道上,用手对被害女童汪某某(14岁)的下体私密部位进行猥亵。 目前,此案已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定罪依据一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儿童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性侵幼花蕾的特点、原因剖析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人作案居多、犯罪主体老龄化等特点。经调查显示,这类侵害案件多为熟人甚至是父亲作案,熟人对女童相对熟悉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女童的家庭情况,以其年长获取女童的信任,为侵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过对近年来农村幼女遭受性侵的案件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监护人未能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责任。目前,信州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向城市打工,由于忙于挣钱,不注意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予以保护,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二是部分犯罪嫌疑人法治意识淡薄,对犯罪存有侥幸心理。对法律没有足够程度的认识,认为对女童“亲一亲、摸一下”,并不属于犯罪。三是家庭、学校的性教育严重缺失。许多幼女对性知识一无所知,即使自己已经遭受侵犯却还没有意识到,更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

三、构筑防护“篱笆” 震慑不法分子          

面对近年来幼女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信州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公安、检察院、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实行提前介入,启动快捕、快诉、从重判决的法律程序,震慑不法分子,让不法分子望而怯步。幼女们的权益如何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 信州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一是强化关注度。各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女童的关注,经常走访、看望留守女童和离异家庭的女童,传授相关法律知识、防护措施到每户,增强女童及家庭的防护意识。二是强化监督。加强家庭对留守女童的监护。外出打工,最好留一人在家照顾孩子,如果两人都外出打工,必须把孩子放在有监护能力的亲戚家里。家长要适当地跟孩子进行沟通,让她们了解一些生理方面的知识,加强在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三是强化惩罚力度。加大对性侵幼女的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侵害幼女的犯罪行为,从重从快惩处恶性犯罪,警示和教育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扎紧保护幼女的法律“篱笆”,架起足以震慑不法分子的高压线。四是强化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化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结合目前开展的“法律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采取播放宣传片、微电影等孩子们喜闻乐见的方式,选取典型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护蕾行动的启示

一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对严重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要加大对《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本系统的宣传培训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教育。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重视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知识、性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

“花蕾”本应在最美的时刻绽放,幼女也应该拥有一个天真无邪的世界。她们的双眸是清澈的、纯洁的、善良的,她们眼中的世界充满着光明与色彩,莫让这些罪恶的黑手遮住了眼前的幸福与美好。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才能斩断那些伸向幼女的魔爪。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告诉孩子:这个世界的天空是蓝色的,这个世界的人是善良的,这个世界还是充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