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人大工作与党政机关工作有很大的不同,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主要会议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我们一般习惯地简称为人大“三会”。让我们先谈谈人民代表大会。“三会”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时间最早、会议规模最大、会议时间最长,大会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中,占据中心地位。法律的职权,县级以上有15项,乡镇有13项。每年大部分时间召开一次会议。当然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决一些突发性和临时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地方各级人大增开的代表大会,主要内容是以补选“三长”为主,如我们区里、市里都增开过人代会补选区长、市长。
会议的流程:首先是作出召开人代会的决定。经主任会议、人大党组会议研究后,以党组名义向同级党委请示,经党委批准后,在人代会召开的一个月前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2、成立人代会筹备处,负责人代会召开前的所有准备工作。筹备处一般由一名党委或者人大领导负责,下设秘书、组织、宣传、后勤、安全保卫等若干工作组。人代会召开后,筹备处即转为大会秘书处。3、组成各代表团。4、召开大会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代表大会期间还有系列会议形式,包括:代表团召集人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地方人代会常出现的不足
1、议题安排不尽合理。目前,一些地方人代会议题相对固定,且多年一成不变。人代会上除了几大报告之外的其他议题我们很少看到。这样就降低了代表的参政热情和社会的关注度。上次我们区里人代会就充实了很多实质性的内容,取得的效果也很明显。
2、代表的主体作用没有挖掘出来。有些代表会前没有认真准备,发言时想到哪就说到哪,或者仅做一般性的表态发言,有深度、有价值的意见较少。审议发言肯定成绩、歌功颂德居多,指出不足、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极少。甚至有少部分代表根本就不懂工作报告是用来审议而不是用来“学习领会”的,当然人代会上也不缺乏“三手代表”(即“见面握手、表决举手、通过拍手”)、“名誉代表”、“哑巴代表”,表面看不缺席,不迟到,但却没有发挥一点作用。
3、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充分运用。地方人代会往往更加重视程序,真正运用有效监督手段解决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少。对质询等监督手段几乎从来没用过。
4、宣传报道程式化。在新闻媒体对人代会的宣传报道中,参加大会的领导、大会程序、报告文本、通过的决议等内容,通常占去相当大的篇幅,而群众比较关注的一些事情,如代表提出了哪些议案、建议;“一府两院”为民办实事情况等,缺乏充分的报道。
(三)改进人代会的对策
有地方曾搞过问卷调查,了解群众对人代会的意见,结果表明,群众并不十分关心谁做了什么报告,通过了哪些决议。他们希望能讨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譬如控制物价、社会治安等。因此,1、要合理安排议题。在法律规定的议题之外,安排一些涉及全局的重点工作列入人代会议程。如我们区人代会上曾列入过控违拆违、棚改工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一些议题,这样的效果更明显。
2、强化代表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培养人大代表始终铭记自己是人民推选出来的,要以当好人大代表的政治感和做人民代言人的责任感,认真履职,不辱使命。如我们区人大开展的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代表建议案的做法,就有利于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
3、提高会议透明度。宣传报道增加实质性内容。盯住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再谈谈人大常委会会议,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概括起来就是“四权”,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会议议事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议案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举行6次。对多举行会议没有限制。议案的通过由常委会全体组人员过半数通过。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需要重视的问题
1、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率难以保证。从当前情况看,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率不高。部分组成人员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强,一些兼职委员本职工作负担重,难以保证参加会议的时间。原来我们区人大常委会就有个别委员,要不电话打不通、要不不接电话,经常不参加常委会,后经领导对他谈过话后才有所改进。
2、材料报送不及时。按监督法及人大议事规则的要求,“一府两院”应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汇报材料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在十日前送人大常委会,以便常委会委员提前熟悉情况。实际情况是这个时间要求很难做到,多数情况下都在会议开始的前一、二天才将汇报材料送来,人大常委会也只能在会议开始前将材料放到会议室,参会人员根本没有提前熟悉的时间。
3、调查研究不够,审议发言质量不高。有的委员所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会议上提供的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对发言没有充分准备,审议中觉得无话可说;有的因为不熟悉相关业务、掌握情况不多,不愿意发言或只作笼统的原则性表态。
4、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承办部门对办理审议意见不够重视,敷衍应付。人大常委会跟踪落实不够,因而使决议决定、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变成了“一纸空文”,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了“说了也白说”的思想认识,严重影响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热情。
(三)开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对策
1、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素质。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这个群体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要优化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逐步提高组成人员的专职化程度,使其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要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人大业务和法律学习,拓宽知政渠道,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履职水平。
2、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一是严格请假和考勤制度。召开常委会会议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更不允许随意缺席。办事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要进行登记、每年人代会上,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上年度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代表通报,以此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的监督。经常请假,长期不出席常委会会议,建议辞去或者免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二是制定列席人员守则。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是政府领导人报告的工作却由组成部门负责人报告;该是部门正职列席会议的却由副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具有法定性、权威性。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必须根据会议的要求如实报告工作,有关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列席不同于旁听,对列席人员也应加以制度约束,让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得更加民主、庄重,富有成效。有些地方就曾出现过审议时没有政府人员在会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是自己讲给自己听,根本没有效果。
3、选准选好议题。选准选好会议议题,对人大常委会行使好职权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会议质量的关键和必要前提。在议题选择中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以党委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确定议题。二是抓大事、议大事原则。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不同于政府工作,不能围着具体工作转,而要在基本的、重大的、长远的问题上下功夫。三是依法办事原则。常委会议题确定要符合法律关于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四是坚持关注民生。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议题,抓好人民群众所期盼解决的实事。五是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每次例会以安排一至二个中心议题为宜,使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把问题议深、议透,避免泛泛而谈,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4、深入调查研究。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议题,深入进行调查和视察,了解情况和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审议准备和积累充足的事实依据。在调查之后,会议之前,要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助于统一认识,集中意见,有的放矢。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的调研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议的重要参考,调研报告中要多提问题,多提建设性意见,少讲成绩,以避免和政府、“两院”的报告内容重复。
5、认真开展审议。搞好审议对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不同的审议事项,应把握不同的侧重点。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着重审议其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审议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如融资议案等应着重审议它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审议人事任免案,应着重审议拟任免人员德、能、勤、绩、廉和任免理由是否恰当。审议过程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要尊重每位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让他们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审议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又要简明扼要,同时要突出重点,抓住实质,多谈问题、提建议,少谈成绩。最后,会务人员要将审议意见认真整理、归纳,交主任会议讨论,形成正式的审议意见。
6、抓好督促落实。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一府两院”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所以,抓好会后反馈,督促落实,是保证会议审议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把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列入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议题,适时听取专题汇报。加强督查,对无故不落实和抵制执行的,可按法律规定进行质询。要公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7、规范“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一是署名要规范。应按照人代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职务署名。二是称谓要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称谓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称谓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三是内容要规范。报告人应站在政府的位置,而不是以部门的口气,否则就形成了政府部门向政府提建议的现象。报告要重点突出依法行政情况,既要讲成绩,也要谈问题。四是报告产生的程序要规范。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指政府集体,而不是哪个部门哪个人,因此最好能经过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三、下面谈谈“三会”中的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作为一个法定机构,负责处理、主持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于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核心位置”,特点是会议人员少,便于组织,方便灵活,效率高。主任会议不直接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原则,即主任会议不像人代会、常委会那样直接行使地方国家权力,而是采用议案的方式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通过常委会行使权力。也不以独立机构的名义直接对外行文,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采用编印《主任会议纪要》或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文。作用一是程序性。如所有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都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只有经过这个程序,才是合法的。二是权威性。如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等,一旦作出决定,有关方面就要执行。三是决策性。常委会会议议题、重要工作由主任会议提出或安排,这种个过程,也是选择、决策的过程。比如,常委会会议是否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年度是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哪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都由主任会议选择、决策后,向常委会提出。原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合议制的原则,即与人代会、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相一致,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进行,个人无权决定。二是合法性的原则,即主任会议作为人大的一个领导集体,它所议决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主任会议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允许超越法律规定,去包办、代替常委会的职权。
强化主任会议职能的对策
1、主任会议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国家机关重要工作运行情况的观察分析,及时抓住重大问题,建议常委会实施监督。同时,对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以及“两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审查,如发现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或人大决议相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权力机关的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
2、主任会议应弥补常委会会议不能经常举行、会议议题不能涉及过多的不足,就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重要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时间性较强的中心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听取政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权力机关的被动式监督与主动式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3、主任会议应把检查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重要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视察、调查,加强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贯彻落实。
4、正确区分主任会议和党组的职权。从法律角度上说,主任会议是常委会的领导机构;从政治原则上说,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是执政党在权力机关的领导核心。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主任会议是依法办事的实体,党组是加强执政党的领导;主任会议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组是保证党的领导,实现党委的意图。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各负其责,保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保障人大工作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