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特别是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出台以来,信州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信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做法

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是坚持“四个注重”,力求“四个确保”:

(一)注重科学界定确保选题精准我们坚持合法性、全局性、普遍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注重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列入重大事项的范畴,依法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和重点任务的落实。近些年,信州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四个方面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一是经济建设类。依法加强对计划、预算审查和决算批准工作,对区政府提交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预算调整等议案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二是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类。批准了“信州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支出、“信州区沙湖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支出,作出了《关于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纳入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的决议》等4项决议。三是民主法制建设类。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就召开人大会议、代表资格审查、接受代表辞职、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作出决定。四是城乡发展规划类。如区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依法通过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 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的决议》。

 (二)注重程序规范,确保决议权威程序规范对确保人大决议、决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信州区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明确规定了四项程序:一是提出审查程序。凡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提出,不搞临时动议。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或何时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二是调研论证程序。凡是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主任会议都安排有关专、办、工委围绕重大事项,提前开展专题调研或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并提出调研或视察报告,为准确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审议表决程序。人大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时,要求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议案的领衔人必须到会向与会人员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四是公布实施程序。决定、决议作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布。

 (三)注重督促反馈,确保执行到位。为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的落实情况,除要求各专、办、工委加强日常对口跟踪督查外,还通过组织代表调研视察、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如为确保《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 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的决议》落到实处,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区政府控违拆违工作报告,同时组成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专项调研,每逢代表活动日,控违拆违现场必视察督查。目前我区控违拆违工作基本实现了巡查“零死角”,监管“零空白”,违建“零增长”,受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区代表和群众的充分肯定,在周边县(市、区)和外省市都引起热烈反响。

    (四)注重沟通协调,确保行权高效。主要做好三点:一是把握工作自觉性。对区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作出决定,使区委的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转化为国家意志。比如为了推进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这一重点民生工程,根据区委决策部署,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作出了《关于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纳入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的决议》,使该项目上升为全区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二是把握工作主动性。对法律规定应向人大报告或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及时提请审议,并要求政府严格遵守,认真实施。三是把握工作人民性。通过建立并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联系人大代表、基层人大代表轮流列席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等一系列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参与决策、监督协助作用。

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偏颇。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认为是与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有意回避“越位”之嫌。

二是界定模糊。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导致党委、人大、政府在重大事项的判断上界定不清、把握不准,存在行权范围、程序和标准不明确等职责界限不清楚的问题。

三是质量不高提请批准和履行程序的决议决定占比较高,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某一具体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偏少。  

四是机制不畅。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的关系没有理顺,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常由同级党委直接决定或政府未报请人大就决定实施。

是能力欠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履职能力和经验欠缺,提不出价值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建议。

三、更加科学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党委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领导。党委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善于通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委对地方重大事务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要坚持向同级党委汇报,取得党委同意后,再作出决定。

(二)增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理直气壮地行使决定权。要按照法定性、全局性、人民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和确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和机制,并编制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目录,设置重大事项项目库,明确权属。

(三)完善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同级党委重大问题决策与人大沟通制度、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与“一府两院”联系沟通制度。二要建立科学的讨论、决定机制。人大常委会应建立起一套包括确定重大事项议题、决定前的调查研究、决定前的听证会、审议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决定的表决通过在内的科学工作机制。三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反馈机制。包括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反馈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提高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举办讲座和组织培训等方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要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更加直接、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要改进审议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有更多的机会建言献策,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民主科学。要强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的有机结合,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发挥代表作用、加强跟踪监督、接受公众评价等多种措施,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的结果运用,确保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得到贯彻落实。(信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