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监督公共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既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法赋予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因而,人大财经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虽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主体,但都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三个方面小议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区别与关联。
1、权威性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对财政的审计监督,也属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的范围。从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的特征看,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对需要查阅审核的文件、记录、资料、账目、报表等,被审计者必须无条件提供,不得拒绝、刁难。否则,审计机关有权给予制裁。
2、法定性方面。人大财经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实现国家经济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它依据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宏观地对政府的经济行为,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判定政府部门的经济行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政府审计监督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同时也是保证政府的经济行为,执法行为健康运行,合法的一种手段,它依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微观地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财政,财务支出活动实施监督,判定财政,财务支出安排,处置是否违规。二者都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强制力,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为目的,履行各自所承担的监督职能。
3、建设性方面。人大财经监督是通过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决算来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是通过对财政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前者具有宏观性,属于高层次监督,后者具有实在性,属于比较具体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通过审计机关对财政的审计,可以促进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改善管理,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促进财政部门健全内部的监控制度,可以督促、推动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来克服纠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另一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是以人大审批的预算及其部分内容变更为前提和衡量标准的,而审计监督的结果又可作为人大审批决算和第二年预算的重要依据,能收到相得益彰之效。(徐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