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一名人大机关干部,从事人大工作多年,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常常从一些文件、材料,报道中发现工作用语不规范的问题,人大工作讲究规范和程序,说话、办事都要遵循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为此,笔者就使用频率较高,且易出错的一些基础人大用语进行整理分析归类,供参考。
一、易出错的职务用语
(1)人大代表、人民代表
常见错误:将人大代表说成人民代表。
辨析:“人大代表”是一个政治概念,有特定含义,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民主、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而“人民代表”是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推荐、或受人民群众委托,为他们说话、办事的人,无须依法选举产生,涵义更加广泛,“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不一定是“人大代表”。
规范用语:人大代表不等于人民代表。
(2)人大主任、常务副主任、常委
常见错误:将人大常委会主任称为人大主任,将常委会委员称为常委,将负责日常事务的副主任称为常务副主任。
辨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没有人大主任、常委、常务副主任的说法,人大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部分,不包括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规范用语:人大常委会主任就称为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能简称“人大主任”,常委会委员不能称为常委。
(3)列席人员、列席代表
常见错误:把“列席人员”称为“列席代表”。
规范用语: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除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外的与会人员,一律称为“列席人员”。
(4)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规范用语:应当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易出错的机构用语
(1)把“人大常委会”简称为“人大 ”
常见错误: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将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代会”,把“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简称为“人大机关”、“人大办公室”。
辨析: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简称“人大”,不设机关和办公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简称“人大常委会”,下设机关、办公室。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为“人代会”,不能将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代会”,也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简称“人大”, 把“人大常委会机关”、“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称为“人大机关”、“ 人大办公室”,也就是说,人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
规范用语: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人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只有“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说法。
(2)把“人大常委会”称为国家权力机关
常见错误:将人大常委会称为国家权力机关,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称为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辨析: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范用语: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地方人大是本行政区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辨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是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三、易混淆的监督用语
(1)罢免、免职、撤职、辞职
常见错误:概念不清,造成混用。
辨析:罢免,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机关、选区罢免,罢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选举或任命的严重违法违纪不称职人员的一种处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免职,免职与任命相对应,免职权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免职一般是因工作需要正常的组织调整履行职务任免程序的一种处理。
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具有明显的监督性质。
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去职方式的不同。例如罢免、撤职、免职、辞职,在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会议上的程序是不同的,罢免理由广泛但一般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撤职一般适用于违法过错的,免职则多用于非过错而去职的,辞职则有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之分。
(2)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
常见错误:将决定任免、批准任免一律称为任免。
辨析: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分为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形式。
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正职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地方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科长,本级政府副职及其组成部门正职人员,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情况,属于“批准任免”。旗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此职权。
任命方式的不同。例如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人大常委会是决定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副职或者其他组成人员,依法任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3)议案,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
常见错误:将建议、批评和意见当作议案,把议案说成提案。
辨析:议案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和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定义不同外,还有如下区别:(1)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2)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3)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的要求。(4)处理程序也不同。议案由法定机构决定如大会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提案是指政协在召开全委会时,委员们向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投票选举、投票表决
辨析:投票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投票表决只能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四、易出错的工作用语
(1)“执法检查”用语不当
常见错误:对XX法开展执法检查。
辨析:这是一个同义反复。正确的提法应是“对XX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或者表述为“对XX事项开展执法检查”。如,“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开展检查”或者“对水污染防治开展执法检查”。
规范用语:对XX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XX事项开展执法检查。
(2)质询、询问
常见错误:将质询等同于询问。
辨析:质询是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被质询的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形式进行答复的一种形式。询问则是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案件工作和文件内容不了解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一种形式。
质询和询问的区别:(1)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议案的性质。(2)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如,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有关机构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有关机构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而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 签署。而询问一般采取随问随签的方式,没有严格的提出人、程序和答复人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