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因此,提高代表建议及其办理质量,是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本文结合人大工作实践和实际,指出并分析影响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影响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原因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当前,各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理质量和代表满意率总体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重满意率而轻解决率,建议的实际解决率不高,办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甚至有的建议年年提、年年办,却仍得不到妥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议本身质量不高。表现在:调查研究不深入,对社情民意情况了解甚少,对现有政策掌握不准不透,含含糊糊,缺乏可操作性;出发点不高,从局部利益出发的多,要求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多,缺乏前瞻性和全局性。
2.办理时重视不够方法不多。表现在:有的承办单位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来看待;有的承办单位没有深入代表中听取意见,也没有深入实地作具体详细的调研;有的书面答复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存在答复“文来文往”的官僚主义现象;有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答复办理的代表建议,主办与会办单位之间协调不够,职责不明晰,存在推诿现象。
3.跟踪督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表现在:缺少创新举措,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缺少有效的考评手段,对办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缺少追究责任机制。
二、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是代表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所涉及的都是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办好代表建议对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对于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避免一些重要工作因部门职责交叉而导致推诿卸责的局面,促进相关领域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深刻领会做好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办理建议工作作为密切人民群众联系、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力措施,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好、落实好,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提高所提建议质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创造条件,帮助代表知情知政。通过举办代表培训班,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界别代表参加的政情通报会,印发学习资料等形式,让代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了解党委工作部署和“一府两院”主要工作。要在每年人代会前,组织好代表的各项活动,特别是要组织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学习活动,引导代表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其对全局性问题把握得更准,为代表提出“精品”建议打好基础。
3.丰富建议办理工作方法。在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方法,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主动征求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共商办理之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突破口。对每一件建议,都要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要及时办理,紧扣实效性。在办理代表建议时,要始终坚持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有机统一的原则,不仅要办理得及时,而且紧扣实效性,切实把“高效、务实”落实到办理每一件人大代表建议的行动上。要注重沟通,提高满意率。要加强与代表本人的沟通,努力做到同代表本人“三见面”,即:正式办理前同代表本人见面,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缘由、目的和要求,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在办理之中同代表本人见面,及时沟通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就实际问题进行商讨,取得共识后,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办理结束后,同代表本人见面,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代表本人反馈,认真倾听代表意见,提高办理答复质量,争取代表的满意。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要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直至代表满意。
4.健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制度机制体系,使“办理的过程、激励、问责”始终贯穿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用制度机制促使代表建议办理取得实效。首先,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过程上建立交办制、公示制、督办制和回访制,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气合成。一是建立交办制。人大常委会要对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整理和研究,分类细化,拟定建议承办计划,在人代会闭幕后,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在统一认识、分清职责的基础上,要明确要求,落实任务,明确办结时间,由政府及时交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办理。二是建立公示制。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要按程序进行整理、审议,在转交政府办理的同时,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三是建立督办制。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到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代表建议办理的各个阶段进行跟踪落实。适时专题听取和审议政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组织相关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听取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的,责成相关单位重新办理。四是建立回访制。人大常委会要在年底前后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征询代表和有关选民对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满意度,查看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其次,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激励上建立“两评”机制。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及承办单位答复办理情况,每年组织开展“评选优秀代表建议”和“评选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的表彰活动,对有分量、高质量的建议和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认真负责、措施得力的承办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弘扬先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最后,从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问责上建立“两办法”。一是建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的内容为办理工作实绩和效果,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成立评估组,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查看被评估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时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调研是否深入,面商是否真实;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答复是否及时;解决问题的措施是否有力、是否落实,成效是否明显等,并形成对被评估部门办理工作的绩效评估意见,转交相关部门,被评估部门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于年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二是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依规启动问责程序,被问责单位按照被问责事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落实的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肖丹 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