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报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约束力。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采取审议意见的方式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取得了较好成效。然而,审议意见在形成、质量和落实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形成过程不够规范。目前,审议意见的形成一般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后即由办公室整理成文,直接拿到主任会议上审定,有的则直接转发到办理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审议意见形成后未在常委会上进行表决通过,也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2.质量不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常不注重学习,审议起来抓不到重点和要害,甚至说外行话;有的是会前未沉下去搞调查研究,未掌握部门真实情况,审议起来无话可说。

3.存在“老好人”思想。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时怕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谈论问题避重就轻,发言模棱两可,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等,造成审议意见分量不重,质量不高。

4.落实不力。有些审议意见发送到承办单位后,再无人过问,是否落实也不清楚,承办单位也敷衍应付,落实结果也不报告等,造成一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不了了之,在很大程序上削弱了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监督实效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提升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执行力,笔者以为应该切实建立健全四项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审理意见形成制度。每次常委会会后,相关工委要根据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审议发言和会后提交的书面意见,及时起草审议意见初稿,注意过滤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落实的建议,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合法准确、具体可行”的正式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形成后,最迟不超过  三天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正式发函交办,明确办理限期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 

二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督办制度。审议意见一经交办,常委会应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指定相关工委作为督办主体,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督促承办单位及时研究、确定方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负责督办的工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采取听取汇报、视察、暗访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对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或是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审议意见,以及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研究方案,支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三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再审”制度。坚持做好审议意见“回头看”工作。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常委会办公室要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最近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上安排议程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或连续性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延长办理时限,要求承办单位继续做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相关工委要定期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于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尽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工作,常委会要启动二次审议,重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提出针对性更强的审议意见,要求重新办理落实,发挥审议意见推动工作的作用。

四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必须坚决得以落实,对“一府两院”不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的,应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制定审议意见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时间、责任人、落实步骤、方式和责任追究形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提交同级党委认可后发送到政府及政府各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其次,责任追究的方式视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形式:“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迟迟不抓落实,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可以向落实方下督办单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有意拖延、推诿、顶着不办的部门,要及时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保障审议意见的执行和落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应追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终止其职务。(黄才容 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