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27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现根据会议的审议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价格法的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物价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务院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尤其是在2007年猪肉等食品价格过快上涨和今年雨雪冰冻期间,做了大量的工作,宏观调控效果明显,各级政府有效地发挥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全市动用了850余万元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对城乡低保群众发放肉价补贴、液化气、煤炭等价格补贴和春节物价补贴,确保了全市居民消费水平保持了相对稳定。2007年我市居民消费总水平涨幅4.2%,与全国、全省平均价格涨幅相比,低0.6个百分点,基本上没有出现囤积奇居、哄抬物价、暴涨暴跌现象。总体上来讲,市人民政府在宏观调控上是积极有效的,对价格法的贯彻实施是重视的,措施是得力的,认真落实了市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物价控制指数,确保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是积极努力的,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工作,依法治价,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我市价格总体水平相对较为稳定。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群众反映还比较大。希望政府及价格主管机关进一步关注民生民情,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要认真加以研究,加大力度督促整改,努力减少社会矛盾和群众怨声,为打造执政为民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会议认为,价格法在我市贯彻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和不足:(1)价格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有的部门和单位对价格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人民群众对价格法和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能了解不多,不知道如何运用价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价格法制体系和配套法规不健全,使执法人员对一些价格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如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3)执法主体不明。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物价检查所等部门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由于其人员经费不确保,致使执法中存在以罚养人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法的实施。(4)价费综合监督管理不够。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的价费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如市殡葬管理处所属殡仪馆殡葬收费名目多、经营性墓地价格高等问题。二是看病贵、住房贵、非义务教育读书贵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5)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力度不大,责任不够明确,各代征收单位对价调基金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有些地方的招商引资企业拒交或少交价调基金。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会议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充分利用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价格法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

(2)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药、农资、肉类、交通客运、住房、殡葬等方面的乱涨价或不规范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欺诈行为。坚决取缔群众反映强烈的殡葬骨灰盒存取每例收取百姓3000元的不合理费用。对万年群众反映较大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问题,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价格成本审核,并将成本分析及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凡是由政府定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加强价格成本监审,把成本监审作为调定价的前置程序。

(3)建立和完善居民重要消费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增强市场物价波动时期的忧患意识,认真研究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拓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加大征收力度。同时要建立以粮食为重点的重要物资储备制度,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好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增强抗击风险的能力,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调控需要,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4)加大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力度。积极落实中央、省级收费政策,落实“清费、治乱、减负”的有关政策,依法纠正不合理的收费,杜绝各类巧立名目的违规收费。认真把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关,对因政策变动的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政策增减,该降低的标准坚决降,该取消的项目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5)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依法行政,执法主体明确的执法队伍,积极改变物价部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的现象。

会议认为,贯彻实施价格法,宣传是基础,监管是重点,检查是手段,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价费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目标。为此,请市政府按照会议审议的意见,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于2008年12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并依法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