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是立法机关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法规的起草阶段和法案审议阶段,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工作机构,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地进行立法调查,有时还通过电话调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抽样调查,直接了解基层情况,听取基层意见,以便更好地进行起草和审议。

长期以来,地方立法机关就习惯于以书面形式发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来征求修改意见。这种方式既是对《立法法》的贯彻实施,也相对节约立法成本,尤其是面向“有关机关、组织”,体现出简便易行、效率较高的特点,是实践中使用广泛、运用频繁的一种方式。

对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每年会收到不少这样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也是目前参与立法的主要形式。而从效果上来看,总是不能达到征求到真知灼见的预期目的,主要体现在:参与积极性不高,往往表示“无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比较笼统、泛泛而谈,有时甚至文不对题,可参考性不强。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双方面的:一方面,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来说,由于立法时间紧、任务重,书面征求意见只是其中很小的一环,有时会产生走形式的情况,“只求意见征求表到,不求意见征求到”,在预留时间上不够,方法也较为程式化,而且反馈不多。另一方面,对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主要是重视程度普遍不够,有的认为是额外任务,应付一下;有的认为制定法规的都是专家学者,理论水平高,没有资格评头论足;还有的认为基层人大的注意力应放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立法的事与己无关。因此,这项工作被当作随手带过的事,做与不做无所谓、做多做少一个样。在具体操作中一般采取三种方式来应对:一是将草案转发有关职能部门,请他们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三是指定机构、人员提出若干意见。无论是以上哪种做法,由于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都会有一种草草收场的感觉。

对此,需要地方立法机关从时间、形式上提供条件和保障,按目前的情况,给予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时间至少需要预留一个半月以上。同时,通过立法法规的强制力,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重点是根据县级人大的工作特点,以立法机关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时间限定、组织方式、对象选择、工作措施、反馈要求、保障机制等方面形成制度,保障机制应包括:信息公开机制、各方参与机制、参与立法奖励机制、财政保障机制等各个方面,从而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形成较为完善的意见征求机制。

县级人大可以从如下几点参与立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促使立法更加规范有效。一是上级人大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地方立法的地位、范围和形式,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要求和任务,使县级人大参与立法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县级人大要通过现有的制度活动设计,主动将参与立法工作与开展监督工作相结合、与开展代表工作相结合,并予以常态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真正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真实意愿表达,通过人大代表、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参与,体现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中去。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立法参与水平。一是上级人大要加强对县级参与立法工作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提升参与立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为提出高质量的立法建议奠定基础。三是配合上级人大建立和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立法联系点对立法工作的支撑作用,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法律监督,发挥县级人大在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县级人大常委会把加强法律监督,特别是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立法参与相结合,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一是将立法评估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法规实施的一些问题和对法规修改的建议,为立法评估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思考,追溯到地方性法规本身,为立法评估提供参考;对备案时发现的可能存在立法盲点的内容,如富有创新意义或结合本地特点的工作,可以为立法选题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