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区法院高度重视准确适用该法律,要求法官加强学习,深刻领悟,切实把握平等和谐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内核,在法律实践中,能够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保护婚姻家庭纠纷中受害方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违法者,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主要做法有:
一是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为提高群众法律素养,促进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形成,区法院认真贯彻“七五”普法纲要的要求,在近两年时间里,每年和各个政法机关一道在市区广场开展了妇女维权法律宣传活动,开展了送法下乡进村、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立案部门接受妇女群众关于权益保护的咨询。增设巡回审判点,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的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引导群众遵守法律。
二是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建立反家暴多元化协调机制。积极融入区综治工作,加强与检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妇联、民政部门的联动,走访相关社区,了解相关案件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应对政策。对因婚姻纠纷诉至我院的案件,做好评估,并将相关信息与社区、妇联、民政等职能部门分享沟通,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则与相关部门组成化解小组,经常深入当事人家中化解纠纷,缓解矛盾,解开当事人心结。
三是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加强安全保障力度。对遭受暴力侵害或者面临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开通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并派专人及时送给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对申请人的保护。对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仍实施家庭暴力的被申请人,违反行政管理法或构成犯罪的,则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信州区法院已下人身保护令1份,有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是探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家事审判不仅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法律权益纠纷,还涉及家庭和谐的维护、公序良俗的保障、未成年人的保护等社会价值的实现,在家事审判实践中,信州区法院关注弱者的保护,兼顾法律原则和个案公正,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家庭关系的修复,审理中侧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去年3月1日以来,审结家庭纠纷案件659件 调撤案件346件 ,调撤率52.5%。注重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引入心理咨询、圆桌会议等形式,平抚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区法院贯彻《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没有因办理家庭纠纷案件激化矛盾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各项反家暴制度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也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如下问题,影响制约该部法律效用进一步发挥,主要有:一是当事人反家庭暴力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门”等封建思想遗毒至今还有很大市场,且“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术语得到立法禁止比较晚,当事人反家暴意识不是很强,只要家暴没达到刑事入罪标准,当事人也不会寻求其他渠道救济,甚至相关部门存在和稀泥、懒于受理的思想。以区法院为例,一年以来,申请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只有1人1份,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率很低,而据相关调查,夫妻之间家庭暴力比例达35%,父母家暴子女比例达79%,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二是家暴举证和保存证据存在一定难度。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表示被对方“家暴”过,想通过法院给予对方一定法律惩处措施,但是由于没有相关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得不到法院支持,例如夫妻打架一方被打伤没通过公安做笔录,也没将住院资料保存好,也没做伤情鉴定,导致“家暴”证据不足。三是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观念制度仍未与《反家庭暴力法》配套。缺乏事前防范、事中处理措施,很难将受害人从家暴环境中解救出来,例如一些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仍是劝和不劝离,甚至调解离婚不成时,仍判决不准予离婚,不考虑受害人感受。一些法官缺乏相应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缺乏认知、预估和判断家庭暴力事件的敏感性和严重性。家暴庇护制度仍未建立,须建立并完善。对此,区法院建议:一是强化反家庭暴力意识。不仅仅是增强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权益,更重要是增强执法者、社(村)干部及社会各基层的反家庭暴力意识。要积极事前预防,公安机关、社区积极介入存在严重纠纷、家庭长期不和的家庭中,做好评估和防范。二是加强家暴证据的采集和固定工作。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发生出警时,应当做好详细的笔录,对家暴受害较重的受害人因帮助其申请伤情鉴定。社区干部在调解家暴事件时,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一道帮助受害人或者相关部门采集和固定家暴相关证据。加强对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提供诉前帮助。三是进一步完善家暴救济制度。家暴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全消灭的,也不单单是个法律问题,要发动各方力量预防和化解家暴,依法严惩家暴加害人,完善家暴庇护救助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