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是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经常要用到的,但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一、法定含义不同。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决议或决定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二、程序不同。审议意见,一般是在常委会会议后,由有关工委或委员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收集整理,由主任会议审定,由常委会领导签发,或者直接由常委会领导签发,以常委会名义行文,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决议是应当先有草案,经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议后,集体表决通过,然后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带有决策性质的法律文件。
三、性质不同。审议意见基本上属于个人意见,按监督法的说法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而决定决议是常委会的集体意志。
四、适用范围不同。审议意见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适用;决定决议多适用于重大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在较长时间内执行的事项。
五、效力不同。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研究处理”,“研究处理”不等于“照办”,也就是说经过研究,可以办理落实,也可以暂时不采纳或者作出解释,“作出解释”也是一种处理;当然,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价值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一般都会很重视,尤其是经过主任会议筛选的审议意见。对于决定决议,一经公布,“一府两院”必须“执行”,“执行”就意味着必须“照办”和“落实”,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率和执行力。(徐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