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作为一个法定机构,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人员少,便于组织,方便灵活,效率高。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能否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要取决于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又直接影响着常委会的运作效率。
一、明确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
1、主任会议具有法定职权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作用。主任会议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织机构,法律赋予一定的职权,当它依法履行职责时,其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如所有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都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只有经过这个程序,才是合法的。二是权威性。如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等,一旦作出决定,有关方面就要执行。三是决策性。常委会会议议题、重要工作由主任会议提出或安排,这种提出或安排的过程,也是选择、决策的过程。比如,常委会会议是否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年度是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哪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都由主任会议选择、决策后,向常委会提出。
2、主任会议作为常委会的领导集体,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主任会议是一个领导集体,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时,它的成员同代表、委员一样,都是每人只有一票权。对于代表和委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言论和行为,可以依靠领导集体的智慧,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主任会议这种导向作用,通常采用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提出议案。主任会议根据党委的决策或通过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议案。二是对所有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决定取舍,起到筛选、把关的作用。三是主任会议成员个人在会议上发言。他们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建言献策,努力使党的主张成为代表、委员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二、熟悉主任会议的工作方式
主任会议履行职责所采用的工作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履行职责的,采用合议制,即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讨论事项的处理,分别采用会议纪要或提请常委会审议等方式。另一种是主任会议领导办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则是采用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即主任会议集体对有关问题议决之后,由主任会议成员分工抓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请示分工负责的领导,该领导成员在集体议定的原则范围内,有权临时作出处置,无需事无巨细,统统集体研究,以保证人大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把握主任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主任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议制的原则,即与人代会、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相一致,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进行,个人无权决定。2、合法性的原则,即主任会议作为人大的一个领导集体,它所议决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主任会议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允许超越法律规定,去包办、代替常委会的职权。3、不直接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原则,即主任会议不像人代会、常委会那样直接行使地方国家权力,而是采用议案的方式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通过常委会行使权力。也不以独立机构的名义直接对外行文,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采用编印《主任会议纪要》或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文。
四、发挥主任会议职能
1、主任会议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国家机关重要工作运行情况的观察分析,及时抓住重大问题,建议常委会实施监督。同时,对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以及“两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审查,如发现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或人大决议相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权力机关的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
2、主任会议应弥补常委会会议不能经常举行、会议议题不能涉及过多的不足,就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重要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时间性较强的中心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以及听取政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权力机关的被动式监督与主动式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3、主任会议应把检查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重要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视察、调查,加强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