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中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使用范畴是不一样的,许多新进人大工作的同志或没有在人大工作过的同志可能分辨得不是很清楚,在一些材料中可能会不分类别,统称为任命多少,其实在相关的法律上已有明确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