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等重大职责,代表履行职责与否、履行得如何,关系到能否正确行使国家权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一、加强代表的监督是现实的需要。在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大代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发生在一些人大代表身上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比如,一些代表自身的代表意识不浓,认为人大代表只是一种虚名,没有实权,当了一届代表没有提过或与别的代表联合提出过一个议案或建议,对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不热心不关心,没有责任感,没有积极性;又比如有些老板,赚了钱,就想提高一下政治上的地位,因此,就通过多种手段,谋求人大代表职务,以此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这些人将代表职务视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意欲通过这一利益表达机制上的重要渠道进入体制内,以便于更好实现其自身利益。他们热衷于会下拉关系、跑项目,寻求生意机会,更有个别人将人大代表身份作为保护伞,胡作非为。
人大代表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正是为了促使代表履行其自身职责,使国家权利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令国家权利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令国家机关得到应有的权利监督。只有把人大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对国家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反之,如果人大代表失去了人民的监督,那人大代表的权力就会产生异化,从而导致腐败。
二、加强代表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公权的行使,因此必须接受监督。对此,我国的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想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法单设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选举法也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可见,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加强代表的监督是促进人大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依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代表的参与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也只有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才能得以实现。代表对人大会议上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直接关系到这些议案、报告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督促“一府两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促使人大通过的法律或者法规和决议、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所以,只有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保证人大代表正确有效行使职权,把代表工作这个基础打好了,人大工作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健康发展。(徐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