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以来,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高检院和省市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全面推进公益诉讼为切入点,由点及面,全面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为全面建设生态宜居信州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深化认识。区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全院干警大会,对生态检察工作做了动员部署和推进督导,要求大家充分认识到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勇于担当的精神,努力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展现检察新作为。

二是加强领导。区检察院把生态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成立检察长挂帅的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以贯彻落实高检院统一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切入点,要求各部门内外联动,联合发力,唱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好声音。

三是持续发力。2017年6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省市区委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8月,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和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部署会相继召开,吹响了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的号角。区检察院积极响应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主动作为,围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推进公益诉讼等工作,多次召开了专题党组会议和检察委员会会议,成立了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关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工作意见》,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大办案力度,严惩生态犯罪

一是打击生态领域刑事犯罪。区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实行“零容忍”,形成有力震慑,2015年8月以来,共起诉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7人1单位。

二是惩防生态领域职务犯罪。将生态检察工作、公益诉讼工作与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聚焦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修复项目实施、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监管、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主动出击,强化线索收集摸排,深挖职务犯罪。同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预防调查、警示教育等手段,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强化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犯罪和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强化立案监督,按照高检院部署,连续四年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并在批捕、起诉环节对相关案情和证据全面调查核实,有效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强化侦查引导,针对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意识不强、方法手段单一、容易对关键证据的收集不及时等问题,坚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如在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游客攀爬毁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古岩石(巨蟒出山)案报请逮捕前,员额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在起诉前会同相关部门邀请法学专家开展论证。加强审判监督,坚持与法院多沟通、多协调,确保起诉被受理、有结果,特别是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有农用地等案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判决,履行整改义务,促进生态环境恢复。三年来,区检察院快速审查起诉了3件盗伐滥伐林木案,3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地维护了绿色生态。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保护合力

一是组建专门办案组织。为提高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水平,区检察院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由刑事检察部侦监、公诉两个业务单元各指定一名员额检察官专门负责生态检察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工作,建立了专人专办的绿色通道。

二是深化对外沟通协调。为推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从单打独斗走向联手出击,构筑生态环境保护立体防线,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强与国土、林业、环保等生态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等良好的互信和协作机制,会签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工作文件,实现与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共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注重方式方法,提升保护水平

一是优化办案方式。坚持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对涉及环保问题的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一律慎重妥善处理,听取有关环保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办理。三年来,共要求移送机关撤回3件2人1单位。

二是注重环境修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办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责令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并以此作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努力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如在办里夏某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责令夏某富修复补偿后,以情节轻微对其作了不起诉处理。

三是广泛宣传教育。依托检察官法制村长、 “两微一端”等渠道,综合运用布置展板、发放宣传手册、播放专题片等形式,深入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生态保护职能和生态检察工作成效,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推进中央生态文明重大建设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今年6月中央通过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省市区各级党委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全面开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也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些都为我们深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检察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少数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案件在办理中还存在干扰和阻力;与公安机关、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健全,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还需增强;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仍有待破解;检察机关环境案件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有待提高。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为契机,认真落实各位主任、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司法水平,务实重行、真抓实干,努力让人民群众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为信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持续贡献检察力量。

一要坚持将生态检察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增强生态检察的工作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勇于担当的精神,把生态环境保护贯穿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融入更多检察元素,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坚持将生态检察与推进公益诉讼相结合,进一步拓展生态检察监督广度。从履行检察职能的格局看,生态环境领域民行检察工作还比较弱,履行职能方式比较单一,多集中在督促履职方面。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必须着力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案件诉讼监督格局,进一步拓宽监督的广度。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民事行政抗诉、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有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职责,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要深刻公益诉讼改革精神,对因相关行政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支持起诉等诉前程序开展监督。

三要坚持将生态检察与促进依法履职相结合,进一步增强生态检察的效果。加强与国土、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落实联席会议、文件会签、信息交流、案件会商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同步介入调查机制,协调执法司法有关事宜,共同研究分析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形成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刑罚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到罚当其罪。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有效解决“两法”衔接信息不畅的问题。着力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人员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疏于监管等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因收受贿赂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成为“豆腐渣”工程等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