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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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丰富,原有的管理体制、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条例》的出台,将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我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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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分六章八十五条,从城市管理职责、城市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结合上饶实际,进一步理顺了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对群众普遍反映和关心的“城市病”问题,以及城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条例》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道路交通、小区物业等方面共三十余个管理事项;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下,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与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审查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期间,还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11月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此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立法程序规定,发布正式公告予 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