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开展执法检查,其客体是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其依据是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促进执法部门依法办案、依法行政,这一活动自始至终贯穿一个“法”字。因而,作为检查主体的人大代表只有懂法,才能在检查中对 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的意见和建议,使执法者心悦诚服。而现实状况是,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他们中岗位专业知识比较熟知,但法律知识不一定宽泛,代表的执法监督素质与其所担负的监督职责仍有差距。同时,目前一些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工作也存在缺陷,如有的执法检查活动在制定方案时就没有安排代表学法的内容,有的虽然也安排了代表学法,但也只是在检查开始前匆匆读一下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由于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浅尝辄止,在检查中就难以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仅仅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起不到监督促进作用,反而会降低人大代表的威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比喻要做好一件事,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要搞好执法检查,事先学法同样显得重要。一是地方各级人大要坚持经常性的代表学法制度,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可结合普法教育,邀请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利用代表小组活动学习法律法规、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方法,提高代表法律素养。二是执法检查前学法是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地方各级人大在制定执法检查时就要制定代表学法计划。要提早确定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按计划组织学习检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前要安排充裕时间组织代表学法,其针对性、实用性更强。执法检查必须事先学法,要形成常态,成为制度。这样,代表掌握了法律武器,才能运用好法律武器,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执法检查质量。(郑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