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保证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权力的体现。权力机关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人大常委会充分要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身感肩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因而,在任免干部时,要始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1、严格把好任前了解关。一是严把任免材料关。我们要求提请机关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10天前报送任免职务的议案、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人员的简历及主要表现,由人大选任联工委按照法律程序和《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任免材料,并在主任会议上汇报。对任免材料有疑问、异议、适用条款错误时,及时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纠正错误,有时退回提请机关重新核准,保证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任免材料上完整、准确地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二是严把调查核实关。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是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的一种补充,是为党委考察再把一道关。针对群众反映提请任免的拟任人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我们不是采取听之任之、不理不睬的态度,而是在认同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材料的基础上,到拟任人员的单位和与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以便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如检察院提请的一名拟任人员,有人反映其有不良行为,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亲自带队,选任联工委、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一起组成调查组,到检察院调查了解。通过开座谈会、找谈话、看资料,全方位地了解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掌握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在向主任会议汇报时,提出了中肯的、实事求是的调查意见,澄清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疑虑,常委会组成人员最终一致通过了对该拟任人员的任命。

2、严格把好法律测试关。我们认为,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可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建立了试题库,试题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保密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拟任人员分别命题。考试时,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独立完成试卷。对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暂缓提请任命;对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缺考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则不予提请任命。考试的成绩在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

3、严肃供职表态发言。表态发言并非套话、空话,而是拟任人员对供职的一种设想,是对任职的承诺,有助于强化被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强被任命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为此,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干部任命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前要到会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不超过5分钟的任前供职表态发言;被任命后,在常委会上当场接受任命书,以使他们体会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从而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4、严格把好审议表决关。表决权的行使是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最具实质性的一环。严格规范审议任命程序,是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证。为此,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都是采取逐人审议和逐个投票表决的方式。在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进行审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拟任人员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为其当场颁发任命书。

5、严格把好任后监督关。人大常委会把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较好地结合起来,采取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报告、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促使被任命人员常怀为民之心,多办为民之事。如通过对司法局、人事劳动局的工作评议与局长述职评议,极大地促进了他们改进工作,增强了他们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