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随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文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文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通过建立衔接紧密、运转顺畅、良性互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衔接机制,有利于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全面推动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升;有利于形成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意见征询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可以就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听取对方的意见,进一步畅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途径;
2、“会商通报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通过召开会议,探讨共性问题、通报审查情况,进一步丰富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内容;
3、“涉诉材料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诉文件制定的相关材料,法院、检察院可以将相关司法监督建议告知相关部门,进一步树立司法监督的权威;
4、“协同配合机制”,明确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对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清理,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案件办理中予以参考,进一步形成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合力;
5、“数据平台对接机制”,明确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平台对接,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共用;
6、“业务培训交流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可定期开展培训,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交流学习,进一步共同提升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