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的核心是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强化管理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有的人认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身份特殊,不宜对代表的履职进行管理和监督。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代表履职不到位,不能管理监督、不敢管理监督、不想管理监督、不会管理监督的现象,这是也是造成一些代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督促其积极履职尽责,也是确保人大代表队伍质量,确保代表履职效果的前提。
首先要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长期以来,改变对代表履职不能管理监督、不敢管理监督、不想管理监督、不会管理监督的现象,这是造成一些代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做好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工作,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正本清源,克服一切不利于加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要使代表能够更好发挥作用,就必须加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观念,自觉地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加到位。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到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一部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指导性的人大代表管理的实施细则,从法律规定和工作制度上保证加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工作得到更好地开展。
要建立完善代表履职档案。这是加强代表履职管理,促进代表更好履职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填写代表履职登记卡或代表履职手册等方法,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出席人代会、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各项代表活动、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群众(选民)等履职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增强代表主动履职的意识,促进代表自觉履职,全面掌握代表履职情况等,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和推荐留任代表时,可把代表履职登记记录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要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监督。一是坚持代表向选民述职。严格按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原则,接受选民的评议和测评。同时,积极试行和推广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总结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二是督促代表通过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人大网站、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改进自己的履职工作。三是教育代表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督促代表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投标等;严禁代表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严禁代表在履职中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等。四是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对于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本人应当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要查清其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以保障人大代表的队伍的纯洁性,维护人大代表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