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选民发声,为群众代言,众所周知,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要使代表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义务得到更好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做好代表依法履职的服务和保障是前提,代表法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要在履职的环境,保障上下功夫,确保代表能履好职。
一是时间保障。基于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的,代表履职要平衡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时间。为此要要增加代表履职的时间。由于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必然要将开展原岗位工作的一部分时间用于执行代表职务。江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保证代表活动时间,县级以上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十日,乡镇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五日。从实际情况看,如果保证代表都能正常参加闭会期间开展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群众(选民)、学习培训、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活动,以上规定的时间仍然偏短,最好将每年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增加到十五天至二十天。
二是知情保障。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职的重要权利和内容,保障对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的知情能帮助代表更好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级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更好履职创造条件,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现在的普遍现象是,各有关方面不能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有的也不能向代表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人大常委会要带好头,同时要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执行这一规定。
三是组织保障。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优质服务和必要保障。依照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要重点做好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现在不少地方直接为代表履职服务的机构仍然存在“一人委”的问题,“一府两院”和有关组织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切实为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要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规定向代表答复研究处理的情况。
四是人身保障。有关法律规定,在大会期间不经主席团同意,在闭会期间不经人大常委会同意,代表不能被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能对代表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同时还规定对提请许可的申请要进行审查,以防止因追究不当而损害代表应有的地位。这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不能简单地以主任会议代替人大常委会行使批准许可申请的权力。二是要防止司法机关采取变相措施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如无限期地延长约谈(讯问)代表的时间。三是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能使有违法行为的代表成为逍遥法外的特殊公民。
五是经费保障。目前许多地方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仍偏低。各地应当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落实和使用好代表活动经费。从已知的情况看,现在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普遍未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许多地方未能依法做到专款专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认真执行法律关于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本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适当发放代表履职补贴。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履职,目前有不少地方每年直接给每位代表个人发放一定的代表活动经费,作为对代表履职的补贴。落实代表培训经费。根据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要将代表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