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财政审查与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是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收支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等预算管理过程进行审查批准,并且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责任型、绩效型政府和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权利。个人认为,具体含义从以下四方面去理解。
首先,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的行使者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版第二十条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规定其享有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审查、批准、监督以及作出改变或撤销不恰当法规和决议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则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层面来规定。
其次,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对象是政府所有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法》第四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十八大报告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通过预算法修正后实现了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全覆盖,实现了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范畴。
再次,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具有间接控制性。相对于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对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来说,人大的监督权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更侧重对政府预算行为起到监督、督促和指导的作用,而不是直接干预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最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权的总体方向是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社会民主化、法治化。预算法第一条就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因此,责任型政府、绩效型政府和民主化、法治化社会是新时代下社会建设不懈追求的目标。(余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