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资金,是指以政府财政信用为基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需要,通过政府决定并委托融资公司为融资主体,采取财政担保或国有资产抵押等方式,以项目收益或财政预算安排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政府融资举债等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最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从法律层面讲,一些地方政府负债搞“形象工程”,既不符合预算法关于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要求,又违反担保法中关于地方政府不能以财政收入为支持来提供担保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举债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监督,既是法律要求,更是职责所在。加快发展既要着眼于“快”,更要着眼于“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时有效的监督,可以防止和减少因政府无度举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当地科学发展与持续发展。
地方人大在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中,应变被动为主动,由形式的程序变为实质的监督,切实担当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防范债务风险。
一要督促政府完善债务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本级政府,明确并维护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按照分级审批和受益偿还原则加强债务管理。督促政府制定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对贷款资金使用的范围、资金管理等进行明确的细化和规范,将政府融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报批程序,明确规定人大审查决定的必经程序,细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规模、数量以及财政保障机制和措施,强化政府责任,依法维护经济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如,通过制定财政性负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性负债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发展、目前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财政须每年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接受人大监督,确保负债项目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降低政府举债风险。
二要对政府债务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政府债务要列入财政监督的内容,政府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政府债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本年度的实施项目、预计的贷款计划、是否增加贷款规模、还贷计划等专题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专题审议政府债务执行情况,还可以采取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建立政府融资情况的台账,政府的融资机构要及时将融资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便人大常委会随时了解政府融资情况。因为贷款总额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而实际融资的时间和结果都不是一定的。政府要将本年度财政担保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全额纳入预算,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时要特别监督好这部分资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对于应用项目收益还款的债务部分,政府须明确其项目收益后资金的归属,不得动用财政预算安排,只有这样,才能科学有效地化解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前年首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对多个融资平台的运作负债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要加强对政府举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融资效益。政府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这些项目建好了,能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如果项目失败,则会形成巨大债务包袱,既给财政的正常运转带来巨大的压力和风险,又直接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强化监督,从源头上控制政府举债规模和偿还风险的同时,还要对贷款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确保所贷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推进,发挥效益。如,可以督促政府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督促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将“本级财政资金或政府融资和国家、省、市在当地投资数额较大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监督的重点建设项目”列为监督对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划、招投标、进度效益等进行多方位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如清远市去年开始加大了城市扩容提质的力度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一系列重大项目上马,仅“燕湖新城”项目,规模资金投入达300亿元,融资就达100亿元,如此巨额融资,不加强经常性、跟踪性监管,很容易出问题。
四要建立政府负债首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要真正发挥效力,具备权威性和严肃性,就必须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构建有力的问责机制和债务考核评价机制,防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流于形式。
对超出债务规模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支配能力,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举债行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运用审议、审查、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结合对政府及部门的工作审议,将债务风险列入评价范围,对任命人员实行履职考核和综合评价,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起来,督促和引导任命干部树立消赤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严防新官不理旧账,有效控制政府债务扩大势头。
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是人大财政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加强对地方政府预算全口径监督,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良性有序运转,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促进人大工作实践创新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