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安排,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执法检查。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王国梁的带领下到广丰县、横峰县、余干县、德兴市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市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情况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的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我市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培养了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民调解员。同时,探索实践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和矛盾纠纷大排查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格局。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9868件,调解成功29316件,调解成功率达98.2%,有效地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大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防止了大批群体性上访事件,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力地保障和服务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认知。自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把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为契机,以各种形式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组织普法骨干、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深入农村、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地点进行宣传,向群众发放人民调解服务卡,走访群众家庭,赠送新年挂历,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法。去年以来,悬挂宣传横幅800多条,张贴宣传标语2399多条,发放宣传资料8万多份、制作宣传板报310多个。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体刊登典型案例,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成功案例以案释法。人民调解法实施时间虽短,但通过宣传有效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扩大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成立工作机构,健全调解组织。我市健全和完善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网络,组建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调解等网络体系。同时,积极探索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市已建立调委会3900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1813人,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婺源县工业园区、江西水泥厂还专设了司法所这一机构。建立了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调解队伍,选聘调解员时,优先考虑有社会经验、懂法律知识的同志,同时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调解员,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
(三)注重制度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我市统一制定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公开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调解场所次秩序,形成了有调解员、有办公场所、有标识牌、有印章、有调解记录和台帐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印章统一、标牌统一、调解场所统一、程序和制度统一、文书统一的“五有、六统一”工作规范。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调查、调解、调解协议制作、回访和监督履行各环节进一步规范化,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质量得到提高。实行了督办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履职水平。一是免费向人民调解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二是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以会代训、定期轮训、经验交流,组织司法所长专题学习有关调解法律。今年6 月,市司法局邀请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讲师、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金牌调解员胡剑云专题讲授调解技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五)坚持改革创新,激发调解活力。一是积极开展专项活动。去年以来,全市深入开展了“争当人民调解能手”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各类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实行“三调联动”,形成大调解格局。我市加强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融入大调解工作格局之中,推动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劳动仲裁的有效对接和联动,节约了司法资源。我市人民法院对216份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巩固了人民调解的成果。三是建立补贴奖励机制,激发调解积极性。婺源县政府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和案件调解“以案定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职调解员工作补贴和案件调解“以案定奖”经费需求。四是建立了行业调解组织。我市建立了交通、医患纠纷、物业等行业调解组织,这些调解组织主动参与征迁拆违、土地整治、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预防、调处、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此外,玉山县与浙江省江山市、常山县共同成立了“三山”人民调解协调委员会,鄱阳县与九江市彭泽县、安徽省东至县也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调组织。实现了跨界矛盾纠纷调处常态化。
二、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法在我市贯彻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时间较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够到位,群众对这项制度的性质和重要作用尚缺乏一定认识,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一些村(居)民的认知感还不够强,对人民调解的有效性存在疑虑,遇到矛盾纠纷以选择诉讼和信访为主;有的部门较多关注“公权力”的运用,而不注意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地方、区域和行业人民调解组织不够健全,缺少业务指导人员,使人民调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没有严格依法产生。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经村民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直接任命;有的调委会调解员人数较少,民间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的空间较小。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需要加强。市、县(市、区)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担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乡(镇)司法所大部分没有业务用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不足,调解员报酬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村(居)委会调解组织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特别是居委会调解员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大多数乡镇(街道)对调解工作经费投入较少。
(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健全。部门联动参与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尚未实现有效对接。
(五)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专业性、行业性和企事业调解组织建设刚刚起步,无论是队伍建设还是工作开展,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覆盖面还需扩大。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相对缺乏,一定程度影响了调解工作质量。一些村级人民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面不宽,培训内容不够全面,注重法律常识的培训,忽略了心理疏导常识和方法的培训。调解工作具体指导还不够。乡镇(街道)司法所到村(居)委会的指导以及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的指导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对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的几点建议
(一)抓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人民调解制度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思想,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案结事了、不伤和气的特色和优势。当前,人民调解缓解利益冲突、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日益显现。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人民调解员指导队伍,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要制定人民调解法宣传规划,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信任度,大力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为上饶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抓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人民调解行为 ,建立健全从市到村(社区)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积极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企事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的问题,结合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把那些法律政策水平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教师、老干部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形成一支能够发现矛盾纠纷,善于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和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三)抓制度,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级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规范调解行为。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联动,形成三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指导工作要更有针对性、实用性,更贴近人民调解的实际工作。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同时,积极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社情民意信息员、普法宣传员的职能融合,引导他们在法律进乡村、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更大范围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树立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更好地结合,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四)抓保障,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改善人民调解组织办公条件,落实人民调解员报酬。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特别是要尽快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