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张天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上饶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教科文卫工委与法工委主动提前介入,多次与《条例(草案)》起草部门沟通,参与前期调研,并就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探讨。8月5日-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祝美清率调研组在玉山县、横峰县、信州区分别召开座谈会,8月10日召开了市直有关单位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其他县(市、区)的意见建议,做到了征求意见全覆盖。教科文卫工委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基本看法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防控传染病的一个传统法宝,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开展60多年来,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为改善城乡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市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双城同创”工作,全市的环境卫生状况和公民的健康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文明卫生已经渗入城市肌理,融入百姓生活。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双创”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合法可行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既可以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法律保障,还可以促进今后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更加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定符合市情、合法管用的爱国卫生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及时组织力量,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上位法,并借鉴兄弟省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拟了本《条例(草案)》。
教科文卫工委认为《条例(草案)》将病媒生物防制作为单独一章,突显了特色。倡导健康餐桌,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创新性。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内容等方面看,与今年审议的《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有侧重,避免了重复性。整体上符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基本涵盖了爱国卫生工作的范围,突出了政府及部门在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面的责任,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成熟,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总则
1.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而卫健委仅为爱卫会成员单位之一,因此,建议删除第六条。
3.为使条例更加紧贴实际、促进工作,建议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平台。”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爱国卫生信息共享,畅通公民建议和投诉渠道。”
4.为使条例表述更加精炼,建议第八条不分项,合并表述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建设,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爱国卫生志愿服务活动。”
5.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并结合当前形势,建议第九条增加“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的内容。
(二)关于组织与职责
6.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建议第十一条【爱卫会职责】第一款增加两项:“(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原第五、六、七项依次顺延。
7.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1)建议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2)根据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建议第二项、第三项“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都删除“主管”二字。其中第三项改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为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建议将第六项“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以及农村厕所建设规划指导工作”改为“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农村厕所建设规划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指导”。
(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建议将第七项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将“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修改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建议第八项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科学合理规划城乡建设,指导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落实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用地,做好用地报批服务工作,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6)根据水利部门意见,建议第十一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修改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
(7)根据体育部门意见,建议第十二项修改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推广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体质监测,指导、协调体育场馆设施建设。”
(8)为使条例内容更加严谨,更具操作性,建议第十三项修改为“文广新旅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对网吧、影剧院、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9)为使条例表述更加简洁,建议第十四项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城市犬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为推进机关单位爱卫工作,建议第十三条第三款增加“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内容。
9.为使条例表述更加精炼,建议第十四条“街道(巷)绿化、美化、卫生保洁、健康教育、改水、改厕、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修改为“健康教育宣传、人居环境改善、病媒生物防制”。
10.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建议将第十五条移到第十三条前。并结合市武警支队意见,建议增加“健全完善军地协作机制,密切军地沟通联系”的内容。
(三)关于社会责任
11.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市区养犬的规定,建议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溜放犬只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随地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理。”修改为“溜放犬只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粪便应当及时清理。”
12.为使法规更加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制止餐桌浪费行为”的内容,表述为“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剩余打包,减少餐桌浪费。”
(四)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3.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表述,同时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表述。
(五)关于法律责任
14.为使条例前后一致,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5.结合工作实际,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未按标准正常维护的”内容。
(六)关于附则
16.为使第三十条表述更加严谨,建议修改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并补充“上饶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