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乡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责,严格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推进乡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二)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乡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

——坚持服务发展大局。乡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坚持依法审查监督。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突出预决算的完整性、程序性和公开性。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民生关切,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预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审查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1.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

2.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3.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编列到款;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4.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支出是否予以重点安排;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是否合理。

5.预算分配是否合理,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收入的情况;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无虚列预算支出。

6.上一年度结转资金是否用于上年结转项目支出。

7.编制预算时可确定的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

8.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2.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3.落实预算支出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财政工作的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

5.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

7.各类转移支付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返还、补助。

8.预计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9.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

10.有预算支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1.乡镇财政年度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12.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五)审查预算调整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调整的范围。

2.调整的原因及依据。

3.调整引起的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是否影响收支平衡。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六)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1.决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2.人代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3.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转移支付和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和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4.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绩效。

5.预备费使用情况。

6.预算净结余、结转的情况。

7.涉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预决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七)人代会前的审查监督

1.人代会召开30日前,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组织乡镇人大代表等开展财政经济情况调研,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为预算初审提供依据。

2.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应当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3.乡镇政府应当在人代会召开7日前向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预决算草案和报告。

(八)人代会期间的审查监督

1.乡镇年度第一次人代会主要议程应当包括审议《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草案;第二次人代会主要议程应当包括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当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上年决算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上年决算草案。

2.大会期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成立5至7人的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以及熟悉财经业务的人大代表。

3.由乡镇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向人代会作《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当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上年决算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人代会期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分组或者集中审议预决算报告,由预算审查委员会收集汇总审议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同时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5.人代会表决通过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报告,并分别作出决议。

(九)人代会闭会后的审查监督

1.规范乡镇人代会闭会后的日常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等活动,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加强预算执行的跟踪监督。

2.突出监督重点,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民生资金、重点项目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乡镇政府债务等监督。

3.做好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同人大代表进联络站工作相结合,将本级预决算相关内容在代表联络站公示,保障代表知情权,促进代表履职。

4.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乡镇人代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决算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5.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制度,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从熟悉财经业务的人大代表中确定5至7人作为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主要负责乡镇人代会闭会后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决算草案的初审,提出初步意见,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供参考。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探索成立乡镇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从熟悉财经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中选定3至5人作为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参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

五、组织保障

(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十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实效。

(十三)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支持配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十四)县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乡镇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会同乡镇人大主席团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工作。

(十五)建立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机制,注重加强对预算法律法规、财经知识等内容的学习培训,提升人大代表预决算审查监督能力和水平。

(十六)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乡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