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饶,就我市各界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实施意见进行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裴建勤主持调研座谈会。

据了解,《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于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办法》规定,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或者调查;走访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听取和收集意见;准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意见,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可以以选举单位或者以地域就近编组,也可以按系统和行业编组;代表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足3人的,就近与下一级代表联合编组。代表应当遵守代表小组活动制度,按时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由于时代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办法》征求修改意见,以便推进代表们更科学有效地参政议政。会上,各相关部门分别就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