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饶市弋阳腔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查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上饶市行政中心C区4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34000

电子邮箱:srsrdfgw@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6月7日

上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5月8日

 

上饶市弋阳腔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弋阳腔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弋阳腔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弋阳腔表演形式以及相关的资料和实物。

(一)弋阳腔的代表性剧目、剧本;

(二)弋阳腔声腔、曲牌、音乐和传统表演形式;

(三)弋阳腔的化妆技艺以及脸谱、盔头、服饰、布景、道具、乐器等制作技艺;

(四)与弋阳腔相关的历史资料以及器具实物;

(五)弋阳腔演出的特有戏台;

(六)弋阳腔特有的礼仪;

(七)与弋阳腔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弋阳腔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守正创新、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弋阳腔保护传承体系,研究解决弋阳腔保护传承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等重大事项。

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所需经费。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依法合理利用弋阳腔资源,开发具有弋阳腔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弋阳腔资源普查,做好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发掘、抢救濒临失传的剧目、剧本、声腔、曲牌、音乐以及相关技艺。

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弋阳腔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弋阳腔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弋阳腔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弋阳腔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弋阳腔传承人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引进弋阳腔专业人员的通道,结合本地实际和弋阳腔专业人员特点,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设置弋阳腔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

鼓励对高层次人次、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分配方式。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将弋阳腔基础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可以特聘弋阳腔专家和弋阳腔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艺术教师,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设弋阳腔选修课。

第九条  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弋阳腔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制定弋阳腔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出台弋阳腔人才培养教育政策,定期与专业院校合作,开办弋阳腔学员班,定向培养弋阳腔专业人才,定向培养间隔不超过6年。

弋阳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设弋阳腔传承示范学校,开展中、小学弋阳腔校园普及工作,各中、小学校应当将弋阳腔纳入校本课程,成立弋阳腔社团,开设兴趣班(课)。其他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中、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弋阳腔相关的创作演出、艺术评论、学术研究、收藏展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弋阳腔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

弋阳腔保护传承机构和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展技艺传授、艺术创作、戏剧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弋阳腔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弋阳腔保护传承计划,全面收集弋阳腔的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构)筑物、场所,挖掘整理弋阳腔经典剧目,推荐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保护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参与弋阳腔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弋阳腔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设立弋阳腔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运用新媒体等形式,推广普及弋阳腔。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定期举办弋阳腔展演、会演等活动。市人民政府和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的弋阳腔演出团体参加各类戏曲交流、会演等活动。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弋阳腔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弋阳腔的展示、培训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弋阳腔演出、展示、收藏、研究场所建设;妥善保护利用弋阳腔古戏台、古遗迹,统筹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设立弋阳腔传习、排练、演出场所,合理布局弋阳腔演出空间。

鼓励群众艺术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村(社区)活动中心开展弋阳腔表演、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弋阳腔保护传承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扶持、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表扬奖励等。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弋阳腔惠民演出;

(二)支持弋阳腔演出团体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弋阳腔理论研究;

(四)征集、购买优秀弋阳腔剧本;

(五)保护传承弋阳腔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弋阳腔艺术史料、实物、建筑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弋阳腔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